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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公子
一条狗命,竟引发一条人命,破碎两个家庭。
一死三伤的结局背后,是两个罪名的交织。
案发现场,是发怔的申某和赵某。正对着郭某已经流了一地的血迹,两家人的内心深处,是否都在追问,何以至此。
事发于2025年1月30日。山西长治某地,申某的儿子,31岁的小申走出家门,结果与邻居郭某、赵某家的一条狗发生“冲突”。
“旺财”当场给了小申一口,下场则是被小申摔成了“亡财”,再也不能“旺旺”了。
根据小申的说法,当时和朋友准备驾车外出,走到车附近时,邻居郭某家的狗忽然窜出来将其咬伤。他“顺着链子把狗摔到另一边,摔了两下就不动了”。
事情不可能就此善了。申家选择报警,希望在警方介入下,两家人协商解决,遭到了郭某一家的拒绝。
当晚7时许,两家人再次纠缠在一起。按照赵某的说法,其一家——包括郭某、赵某、两个女儿和亲戚韩某、刘某——是去申某家 “理论”。但最终结果是郭某、赵某等人破门而入,双方扭打在一起。申某的应激反应是随手拿起了家里的剔骨刀,一番挥刺之后,郭某被刺死,赵某、韩某、刘某则不同程度受伤。
本案并无更多的细节披露。根据已知信息,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正在审理中。赵某、韩某、刘某三人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申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自有法院判断,没有必要搞“云审判”,避免对司法程序造成干扰。
但是透过案件本身,可以思考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养犬的边界是什么。
犬类伤人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不断挑动着社会的神经。
一边是养犬者将各种犬类视如家人,关爱备至,一边是普通民众畏之如虎。
类似场景已经屡见不鲜。小区里,外形凶戾的犬只吐着舌头冲向孩童,而远处的主人却喊着“别怕,它不咬人”。电梯间,一边是大型犬类在主人旁边目露凶光,一边是其他乘梯人如坐针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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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不是私家宅第,个人的养犬自由绝不能凌驾于他人的安全之上。狗主人的“舐犊之情”不是引发他人恐惧的理由。
据报道,申家和郭家是前后院的邻居。咬人的狗就拴在路边。
以我朴素的经验,在农村,温顺的犬只一般是不上链的,享受足够的“自由”。能被拴起来的犬类,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狂躁性的,一不小心就会扑上去咬人一口的那种。
郭家有养犬的自由,但不能在路边养。路不是郭家专有的私人通道。
郭家的犬只咬上小申,错不在小申。
“户兕出于柙,是谁之过与”?是狗主人,郭某、赵某之过。
当然,前面说过,没有看到更多的细节,现在只是基于初步事实的判断。不知道事发时,小申是否故意挑衅激怒犬只,如果存在,小申确实要分担部分责任。这里只说常理。
第二个问题,处理矛盾的边界是什么。
小申摔死犬只后,申家报警,请求警方介入处理,然而经过警方通知,郭某、赵某未予理会。没有给对方面子,当然也没给警方面子。
赵某对此给出的理由是,“打死一条小土狗,家门开着说一声就行,还需要去警局?”
赵某的解释显然不能成立。如果不通过警方处理,就是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本身带有随意性和非理性,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很多血案的背后都有一个残酷的事实,当公力救济缺位时,私力复仇往往以最惨烈的方式收场。
对本案进行事后复盘,也能得出结论,缺少了警方的介入,恰恰是本案从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的重要因素。
申家也正是因为怕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才选择报警处理。
如果当初,郭某、赵某接到警方通知后配合处理,双方坐下来谈谈,无非是作为狗主人的郭某、赵某赔偿小申医药费,申家反过来适当补偿郭某一点财产损失,也许事情就解决了。
没错,尽管有“狗儿子”“狗主子”的说法,但上升到法律层面,无论“狗儿子”还是“狗主子”,都属于“财产”。
到此为止,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双方还可以继续做好邻居。
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即便不见,双方毕竟都留了余地,不至于闹到双输的结局。
可惜,世界上代价最大的两个词,就是“如果”。最让人懊悔的,就是回不到“当初”。
郭家可能是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胜券在握,甚至认为自己是正义一方,没有接受成本低、安全性高的处理方式——公安处理。反而选择了私力救济——自行“讨要说法”——这一手段,最终让双方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回头看,如果犬患纠纷被及时化解,又如果申某在被打砸后及时报警,警方及时出警,打砸行为被及时制止,也许矛盾的火焰就不会烧穿两个家庭。
这实在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第三个问题,愤怒的边界是什么。
事件始于犬只咬人,这本是常见的摩擦。然而当狗主人郭某、赵某一家砸开申某家大门的那一刻,维权的表象就已经转化为赤裸裸的暴力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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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赵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原因。
愤怒不是越界的理由。郭家门窗破碎的声音,正是文明和法律底线被砸开的刺耳回想。
在“谁横谁有理”的丛林逻辑之下,总有部分人将愤怒等同于特权,将暴力美化为“讨说法”的捷径。这样的语境下,越界就成为必然。当愤怒挣脱理性的缰绳,这种盲目的情绪就成为犯罪的催化剂。
申某的提刀反杀,则是愤怒情绪下宿命般的结局。在被郭某、韩某、刘某等人围殴当时,年届六旬的申某已经沦为一头被围猎的困兽,这时他手边恰好有一把刀。
此时的申某已经没有足够的理性去判断,该不该拿刀;去精准地分析,如何避免受害人的关键部位。以及,该什么时候恰当地停止挥刀。
郭某只是平头百姓,不是武侠小说里的刀客,可以收发自如。
回过头来看本案,郭某、赵某一家的愤怒是对犬只被摔死的过度反应,以至于忘记了事情的起因和对错。申某的愤怒,则源于住宅与人身安全遭受侵犯的绝望。
悲剧的发生也就不奇怪了。
也许在被拴住的犬只扑向小申那一刻,两个家庭的命运齿轮就已经开始转动。
而双方正是齿轮的共同拨动者,只是拨动的力度和先后有所不同。
长治血案警示我们,当自由的边界被跨越,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愤怒便会如野火般焚毁一切。
哀之,鉴之。
-完-
笔不阿贵,文不奉承
yanbaoer2024
比较犀利的文我会发这个备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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