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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领域概述
1、准据法
一般规则
巴西法律规定,义务设立地所在国法律应适用。但如果义务需在巴西履行且要求特定形式,则适用巴西法律,同时认可外国法律就行为外部要素所具有的特殊规定(《巴西法律规范导论法》(LINDB)第 9 条)。
国际合同
长期以来,巴西合同法所秉持的 “意思自治原则” 和 “契约必须遵守原则” 已被法学理论和判例法确立。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选择外国法律管辖合同:(1)义务需在境外履行;(2)合同具有国际性质,涉及其他法域;(3)选择外国法律并非随意为之,而是与合同性质相契合;(4)所选择的外国法律适用不会违反巴西公法、公共秩序、宪法原则或公序良俗,否则该选择可能被否定,转而适用巴西法律。
拟议新立法
巴西国会目前正在审议一项国际私法法案,该法案将把法学理论和判例法长期确立的指导原则纳入法律条文,从而进一步明确国际合同中准据法选择等相关问题。
2、合同形式
一般规则
巴西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是《巴西民法典》(BCC)第 107 条规定的形式自由原则。当事人的意思可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包括言语、各类书面形式(公文书或私文书),甚至手势和口头合同。合同可使用任何语言订立,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如需在法院强制执行,需提供葡萄牙语公证译文。若要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或当事人希望合同及其条款具有公示效力),则必须将合同公证翻译为葡萄牙语,并向当事人住所地的主管契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一般规则的例外,由法律明确规定。若未遵守法定的特定形式或程序,合同将归于无效。要式合同包括: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赠与合同;
婚姻合同;
遗嘱;
保险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
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
3、本地立法对商业合同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与巴西合同法的主要差异如下:
适用范围
CISG: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动产销售合同。其制定目的是统一和协调国际商法,克服法律和文化障碍。当事人可全部、部分适用其条款,或完全不适用。
巴西合同法:管辖在巴西签订的动产和不动产销售合同。它是国内交易的默认适用法律,其条款具有公共秩序性质和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排除适用。
准据法
CISG:秉持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准据法和管辖权。
巴西合同法:限制更为严格,对准据法选择(一般规则为合同义务履行地管辖)和管辖权设置了多项必须遵守的规则。
要约、承诺与合同成立
CISG:要约和承诺更为灵活。公约不要求合同具备特定形式(可为口头形式),要约的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但承诺需未及时撤回或撤销。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其不可撤销,抑或虽未明确表示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依此行事,则要约不得撤销。
巴西合同法:要约不可撤销是一般规则,可撤销是例外。若要约人变更要约或不合理撤回要约,可能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部分情况下,法律要求合同具备特定形式。
向公众发出的要约
CISG: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仅视为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巴西合同法:若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包含合同的核心要件(标的 / 产品描述、价格及付款条件),则该要约具有约束力。
所有权转移
CISG:不涉及所有权转移问题,该问题取决于准据法的选择。其核心关注当事人(卖方和买方)在货物交付和价款支付方面的义务。
巴西合同法:动产所有权通过实际交付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则通过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转移。
当事人义务
CISG:详细规定了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供必要文件,以及准据法要求的所有权转移)和买方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同时规范了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救济程序。
巴西合同法: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更为概括,赋予了买受人追夺担保权(保障标的物不因法院判决而丧失),以及针对使货物不适于预定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隐蔽瑕疵的救济权利。
减价
CISG:当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适于使用或存在瑕疵时,允许减价。
巴西合同法:当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适于使用且存在瑕疵(无论是否为隐蔽瑕疵)时,允许减价。
违约与合同解除
CISG:若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称为 “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指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使另一方实质上丧失其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有权期待获得的利益。卖方不履行义务时,买方享有三项基本权利: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巴西民法典》第 46 条)、解除合同(基于《巴西民法典》第 49 条)或要求减价(《巴西民法典》第 50 条)。买方主张实际履行包括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以及货物存在瑕疵时要求修补。
巴西合同法:采用 “迟延履行”(未按时履行义务)和 “完全不履行”(履行义务不能)的概念,无合同中止制度。巴西法律同样认可合同解除、违约时的货物修补、损害赔偿请求以及实际履行等救济方式。此外,巴西法律还认可 “显失公平” 和 “过度负担” 的概念:显失公平指当事人因急需或缺乏经验订立权利义务失衡的合同,失衡状态自合同订立时即存在;过度负担指合同签订后因发生异常且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义务变得过分繁重,此时需对合同进行审查或解除。
4、特定合同的强制性规则
《巴西民法典》(BCC)
一般而言,巴西合同法遵循《巴西民法典》规定的以下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必须遵守原则;
合同的社会目的性原则;
当事人经济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
法律安全原则。
特定合同
此外,部分类型的合同需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要求,例如:
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代理合同;
劳动合同;
租赁合同;
动产抵押合同;
保险合同;
不动产租赁合同;
联合体合同;
公共合同(国家或政府实体为一方当事人);
海事合同。
5、重要法院判决或法律发展
巴西判例法,尤其是巴西最高法院(STJ)的判例,重点关注以下议题(按重要性排序):
《巴西消费者保护法》对法人的适用
核心争议在于法人是否符合《巴西消费者保护法》中 “消费者” 的定义,进而在商业合同中享有该法的保护。这一问题直接决定商业合同应适用一般合同法还是《巴西消费者保护法》,并对相关条款的效力、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当事人责任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巴西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法人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被认定为 “消费者”,享有《巴西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其一,为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接收者;其二,能够证明其在与供应商的关系中处于技术、经济或法律上的弱势地位。若无法证明该弱势地位,则适用一般合同法规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合同审查
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因合同义务过分繁重而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的问题,在经济不稳定时期尤为重要。但巴西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此持谨慎态度,将合同审查视为例外情形,要求必须证明发生了后续的、不可预见的事件,且该事件大幅改变了合同初始条款,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例如,单纯的市场波动是可预见的,通常不足以成为司法审查的理由。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农作物病虫害侵袭以及重大汇率贬值等事件,均被认定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便新冠疫情,也未被纳入可引发合同审查的不可预见事件范畴。
此外,对于本质上具有高风险性的合同(如法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衍生工具合同),情事变更原则不适用,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知并自愿承担这种不平等的损失风险。
综上,当前商业合同相关判例法致力于在当事人保护、意思自治与法律安全之间寻求微妙平衡。其核心在于明确区分消费者法与商事(民事)法的边界,强调商法的专业性,确保法人之间的合同解释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合同义务的履行。
合同条款的解释与效力
契约必须遵守原则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现代判例法试图通过客观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社会功能对其进行调和。值得关注的议题包括:
责任限制条款:巴西最高法院认可约定损害赔偿限额的合同条款,只要该条款不存在故意或恶意情形,且为当事人明确、自愿约定。与私法其他领域相比,法院对商业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滥用条款的审查更为宽松,因为商业合同的谈判通常发生在专业商事主体之间。
竞业禁止条款:此类条款的效力需从合理性角度进行审查。判例法要求竞业禁止条款必须限定时间和地域范围,且需给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一方公平补偿,不得损害其职业自由权。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条款可撤销。
银行合同与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巴西最高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可银行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需消费者明确同意或主动发起仲裁程序。判例法致力于确保仲裁选择是当事人自由且充分知情的结果,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
合同的社会功能
合同的社会功能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构成限制,要求合同自由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而应促进公共利益和人格尊严。判例法优先考虑合同的公平与正义,即便这意味着社会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
典型例子是健康保险合同,巴西最高法院曾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合同未约定的相关费用,以彰显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优先地位。
二、准据法与管辖权选择
1、准据法选择
一般规则
在巴西订立、当事人均为巴西主体且义务在巴西履行的商业合同,适用巴西法律。
涉外因素
若合同存在涉外因素(无论是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主体,还是合同在境外履行),且合同标的允许,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特定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巴西已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未约定准据法
若合同未就准据法作出约定,一般规则为适用义务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律;但如果合同义务需在巴西履行,则适用巴西法律。
境外不动产相关合同
即使合同在巴西签订,若其标的为位于外国法域的不动产,则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例如,两名巴西人签订的境外不动产买卖合同,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巴西法律规范导论法》(LINDB)第 8 条)。
外国人在巴西的遗产继承
一般规则的另一例外是外国人在巴西的遗产继承,此时适用对继承人更为有利的法律。
仲裁法
《巴西仲裁法》(第 9307/1996 号法律)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则,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因此,仲裁程序可在巴西进行,但适用外国法律。
2、优先适用的本地法律
在以下商业合同中,必须适用巴西法律:
消费者关系(尤其是格式合同),选择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消费者权利;
巴西公司派驻境外工作的巴西员工的劳动关系,除非能证明外国法律对员工更为有利;
所选法律具有破坏性或违反公法及本地秩序;
选择外国法律的目的是规避巴西强制性规则(可能包括税务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3、管辖权选择
外国管辖权条款
这一问题曾存在争议,但自 2016 年起,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和第 63 条,无论合同当事人国籍如何,均有权在合同中约定外国管辖权。但外国管辖权的约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成立:
外国管辖权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排除口头约定);
书面文件需明确指向特定的法律行为(具有确定性);
管辖权选择需与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或义务履行地存在关联。
若未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外国管辖权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或无效,此时将适用巴西法律规定的一般管辖权规则(主要规定于《巴西民事诉讼法》)。
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基于巴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权原则和《巴西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巴西司法机关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管辖权条款无效:
标的为位于巴西的不动产;
涉及位于巴西的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认证与遗产继承(无论遗嘱人或被继承人的国籍或住所是否在境外);
离婚、分居或稳定伴侣关系解除时,位于巴西的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的分割(无论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是否在境外)。
判例法
多年来,巴西判例法一直认可国际合同中外国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例如,巴西最高法院在第 2422383/SP 号特别上诉案中,主审法官明确指出:“…… 国际合同中约定管辖权条款并不存在禁止性规定,因为若限制国际管辖权的选择,将削弱本国在当今快速发展的超国家合同交易中的谈判能力。”
在另一案件中(涉及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之间合同中的外国管辖权约定条款),圣保罗州法院(TJSP - 民事上诉案:1121511-70.2022.8.26.0100)完全认可了该国际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认定巴西法院无管辖权审理该案,相关争议需提交当事人约定的国际仲裁解决。
消费者法
在消费者合同中(即使具有国际性质),若外国管辖权条款阻碍消费者获得司法救济,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巴西法院具有管辖权。消费者被视为商事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因此若消费者位于巴西,且地理距离、语言障碍和高昂成本导致其难以在外国法院寻求救济(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无谈判能力,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条款),则适用巴西管辖权。
4、仲裁选择与优先适用法律
一般规则
仲裁是任何类型合同中合法有效的管辖权选择方式。若当事人依法定要求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权优先于法院管辖权。
巴西地方和上级法院一致认可,只要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具有效力。若当事人已约定仲裁条款,仍试图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驳回起诉。
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仲裁条款可能被撤销或否定:
《巴西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合同中的仲裁选择条款无效。仅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明确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或主动发起仲裁程序时,仲裁条款方可生效。
条款不明确:若仲裁条款模糊、歧义或相互矛盾,则不予认可。
格式合同:若仲裁条款未以显著方式呈现(未采用斜体、加粗、下划线、彩色等形式),且当事人未通过条款上方的签名或符号对该特定条款予以明确确认,则该条款无效。
私人可协商事项:仲裁仅适用于私人事项。刑事、劳动、税务或家庭等公共性质的事项,不得通过仲裁解决。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巴西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于 2002 年将其纳入本国法律体系。因此,公约第 II (3) 条和第 V (2) 条已成为巴西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且与《巴西仲裁法》(第 9307/1996 号法律)的规定一致。
巴西不存在偏袒本国公民而非外国人的法律。保护性特别立法(如消费者保护法、商业代理法、劳动法等)的适用仅取决于法律程序的标的,与当事人国籍无关。在巴西的外国消费者或商业代理人,将与本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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