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到底是不是“谁弱谁有理”?是不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普遍关切的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近年来,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者日益增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纠纷也相对变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肉包铁”的非机动车一方,往往受损更大,严重的还可能造成伤残、死亡等后果。因此,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可能会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弱者”的考虑,再加上机动车大多购有保险,容易陷入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执法。
事实上,不少交通事故都是由非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在这些事故中,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等是主要原因。而一些相对模糊的执法行为,让遵守规则的一方“有苦说不出”,同时助长了“谁弱谁有理”的行为和心态。一些人明明是过错方,却仍以“弱势群体”自居,横竖要让机动车一方“吃点亏”,引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
近年来,最高法一再强调坚决制止“和稀泥式”执法,不少地方坚持公平公正,明确将违法行为与事故责任直接挂钩,杜绝以“弱势身份”作为依据。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横穿马路的自行车与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上海交警判定骑行者全责,就被网友评为“教科书式”执法。这类案例越来越多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人的思考:如果是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导致了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不是也可以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呢?
《解释》对此作出回应,“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鲜明指出了非机动车没有“豁免权”,该赔的就要赔,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不是弱者。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即便非机动车属于弱势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10月3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电动自行车负全责并进行赔偿的案例,也鲜明传达了信号。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建立在每一名参与者对规则的共同遵守之上。确实,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旨在提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每一个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都要强化规则意识,形成安全、文明的出行自觉。同时也给执法部门撑腰,对“谁弱谁有理”勇敢说“不”。(王庆峰)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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