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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土地储备管理责任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土地储备机构信息;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设置、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等监管,定期考核,切实履行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职责。
(二)土地储备机构要担负主体责任。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起草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开展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组织前期开发与日常管护和临时利用、规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专项债券资金、储备土地上图入库等工作。要每年定期开展本辖区储备土地情况的调研摸底,及时将储备土地录入省土地储备信息化系统(省土地资产模块),加强土地储备资产统筹管理。
二、完善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管理
(三)健全土地储备规划计划体系。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明确未来一段时期(一般为五年)重点储备区域、储备规模和时序等,衔接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近期规划。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其中,年度储备计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加强土地储备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土地储备应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在库储备土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且不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准入项目类型,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允许情形的,可按有关程序调入城镇开发边界。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衔接,统筹考虑收储范围、区域发展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布局及用途安排等内容,促进储备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三、创新土地储备收储工作
(五)探索拓宽储备范围。鼓励各地探索将各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储备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开发工作,提高土地资源整体配置效率。
(六)探索联合收储和片区收储。鼓励探索跨层级、跨区域联合开展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收储工作,各方通过签订联合收储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与责任。鼓励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以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成片开发、城市更新等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科学合理、集约高效配置片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四、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
(七)强化储备土地管护。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及时制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和破坏储备土地资产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八)支持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出租等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项目的配套临时用房和临时配套场地,园林绿化、文化体育、物流仓储、停车设施、充电桩、肉菜市场等临时性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等,充分发挥储备土地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用途、期限及相关要求应纳入合同管理。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土地定级标准和基准租金,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定价管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五、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九)保障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保障土地储备资金。其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应不低于本地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1%。
(十)规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申请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十一)加强土地储备金融风险防范。严禁以储备土地违规融资,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及接受委托开展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前期开发等工作的主体不得以储备土地名义违规融资或提供担保。对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和新增土地储备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加强日常监管,按需及时组织供应,确保融资收益平衡。
六、提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水平
(十二)建立土地储备报告制度。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总结,纳入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范围。鼓励各地探索编制土地储备资产负债表。
(十三)强化土地储备信息化监管。依托省土地储备信息化系统实施全链条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规范在省土地储备信息化系统土地资产模块填报土地储备机构、计划、项目、地块、资金、专项债券、地块矢量图形等相关信息,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确保数据规范、合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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