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 国有资产流失 | 放弃中标
案例核心要点
1. 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选择“依序定标”或“重新招标”;
2. 若招标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主体,第一中标人在公示期内弃标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一、案情回顾:80万保证金不够,还要补140万?
某住建局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办公大楼,项目估算4300万元,招标时约定投标保证金80万元。经评标:
- A公司(第一中标人):报价3800万元;
- B公司(第二中标人):报价4020万元。
公示期内,A公司突然发函弃标,理由是“员工报价编制错误,无法履约”。住建局随即确定B公司中标,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比A公司高出的220万元差价,扣除80万保证金后,A公司还需赔偿140万元。
二、焦点问题:两个核心争议的法律答案 问题一:招标人要求赔偿220万差价,合理吗?
结论:不合理,但A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分三步:
1. 先明确:A公司弃标属“无正当理由”,必须担责
虽然《招标投标法》未明确弃标赔偿规则,但招标投标本质是“合同缔约过程”,受《民法典》约束——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双方已进入“信赖关系阶段”,弃标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公司以“员工失误”为由弃标不成立:员工编制报价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不能以内部失误对抗招标人,因此属“无正当理由弃标”,必须赔偿。
2. 再界定:赔偿范围≠差价,只含“可预见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对A公司而言,投标时能预见到的弃标损失只有两类:
- 重新招标的直接成本(如招标代理费、评审费);
- 因招标延期导致的间接损失(如临时办公场地租金)。
而“与第二中标人的差价”不在预见范围内——因为招标人并非必须选B公司,完全可以重新招标降低成本,差价损失并非“必然损失”。
3. 终判断:招标人放任损失扩大,无权索赔差价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一方违约后,对方需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索赔。
本案中,住建局若认为B公司报价过高,完全可选择重新招标减少支出,但却直接确定B公司中标,属于“放任损失扩大”。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758号判例,这种情况下,差价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
问题二:公示期弃标但未造成损失,保证金能退吗?
结论:对国有主体招标人而言,即使无损失,保证金也不能退。
1.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可以不”看似是自由裁量权,但需结合招标人身份判断;
2. 特殊考量:本案招标人是住建局(国家机关),若退还80万保证金,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可能面临巡视审计风险。因此,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角度,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失,保证金也不宜退还。
三、法律启示:招标人&投标人的行动指南 对招标人:别盯着差价索赔,先做“合理选择”
- 弃标后优先判断:若后续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可依序定标;若报价过高或对自身不利,直接重新招标,这是减少损失的法定义务;
- 国有主体招标人:公示期弃标的,保证金一律不退,无需考虑是否造成损失;
- 提前规避争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公示期弃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避免后续扯皮。
1. 内部审核要严格:员工失误不是弃标理由,公司需对报价承担全部责任;
2. 弃标后果要清楚:不仅保证金会被没收,还需赔偿招标人的直接损失(如重新招标费用)。
四、深度思考:招标文件这样约定,有效吗?
问题:若招标文件规定“第一中标人弃标,招标人依序定标的,差价扣除保证金后,由弃标人承担”,该条款合理吗?
答案:不合理,条款无效。
1. 违背“可预见原则”:投标人投标时无法预判后续中标人的报价,该条款将“不可预见的差价”强加给弃标人,超出法定赔偿范围;
2. 免除招标人义务:该条款变相剥夺了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减损义务,放任损失扩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 加重投标人责任:保证金本身已具备惩罚性,再要求承担差价,属于“双重追责”,不符合公平原则。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