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时,你是否遇到过“付款后卖家不发货”的情况?这不仅常见于常规交易,也可能隐藏于各类低价促销陷阱中。那么,除了要求退款,买家能否进一步主张利息损失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侯某通过微信与被告冯某沟通,委托其通过某多多“百亿补贴”活动代为购买一台华硕天选6Pro笔记本电脑。当天,侯某即向冯某银行账户转账6789元货款。然而,冯某收款后始终未发货,经侯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退款,该笔款项也一直未返还。为维护自身权益,侯某遂向潢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返还货款67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委托冯某购买电脑并支付货款6789元,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冯某在收款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其占有该笔货款缺乏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为,冯某长期占用侯某资金,客观上造成了其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法院判决冯某以6789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9日(主张退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冯某向侯某返还货款67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应尽量选择信誉良好、口碑较高的电商平台及商家进行交易,切勿轻信微信朋友圈、私下聊天等非正规渠道发布的“低价”“内部优惠”等信息。网络交易并非“法外之地”,卖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消费者也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交易过程中要认真阅读交易规则,付款后注意保存有关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选对维权渠道,才能在遭遇“付款不发货”时切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时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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