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中3.3.9条指出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按照第7章/第8章/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除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怎么理解承包人深化设计幅度及调价逻辑?
核心结论:符合第 7、8、9 章规定的情形可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自主完成的深化设计导致图纸差异,默认不调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明确要求调价。
一、可按第 7/8/9 章调整价格的核心情形
第 7、8、9 章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 中关于 “计量、价款调整、支付与结算” 的核心章节,明确了允许调价的法定 / 约定情形,核心包括:
- 发包人主导的设计变更(如图纸修改、项目特征变更);
- 工程量偏差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差异超约定比例);
- 物价波动(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变动,符合调价阈值);
- 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如增值税税率变动、计价规则更新);
- 不可抗力、发包人责任导致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
- 其他合同约定的可调价事项(如暂估价确认、计日工结算)。
简单说:只要调价原因是 “发包人责任、外部客观变化、合同约定可调”,且符合这三章的程序和计算规则,就能申请调整合同价格。
二、深化设计不调价的核心逻辑
- 明确 “深化设计” 的定义:指承包人在不改变合同图纸核心功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为满足施工可行性、工艺合理性而做的细节补充(如钢结构节点细化、管线排布优化、施工工艺分解等),本质是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的配套工作。
- 不调价的核心原因:深化设计是承包人的 “合同义务”:投标报价时,承包人应预判施工所需的深化设计工作量,相关成本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或总价中,属于自身应承担的风险;未改变合同核心约定:深化图纸与原合同图纸的差异,未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不属于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发包人主导的核心内容调整)。
- 例外情形(可调价):合同明确约定 “深化设计可单独计价”:比如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深化设计的计费标准或调价方式;发包人主动要求的深化设计:比如发包人书面指令承包人对某部分进行深化,且明确该深化工作属于新增内容,需额外支付费用。
- 先区分 “深化设计” 和 “设计变更”:若差异是 “承包人自主优化细节”,则不调价;若差异是 “发包人要求改变核心设计、新增工作内容”,则按第 8 章 “设计变更” 调价;
- 以书面证据为准:发包人要求深化的,需留存书面指令;合同约定深化调价的,需明确条款依据,避免口头约定;
- 深化设计若导致工程量增加,需判断 “增加量是否属于原合同隐含风险”:比如原图纸仅标注大致范围,承包人深化后工程量增加,若属于投标时可合理预见的,仍不调价;若超出合理预见(如发包人未提供关键数据导致深化后量增超 30%),可结合第 8 章 “工程量偏差” 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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