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习得知识的殿堂,更是其塑造社会认知、构筑人生观与价值观的精神港湾。但是尚未完全成熟的心智,使未成年人在人际交往中易陷入认知偏差,滋生语言贬低、侮辱等校园暴力行为,在受害者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
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欺凌案件,判决施暴者及教育、管理缺位的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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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小娟系年龄十二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双方均就读于某小学。小红在就读期间,因与小娟发生矛盾,小娟便时常对小红发表贬损性评价。2023年11月,小红向老师反映了相关情况,老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对二人进行劝解。同月,小红因心情差、烦躁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境(情感)障碍”。2023年12月,小红报警称自己遭受语言暴力,随时会晕倒。送医后,小红被诊断为“通常在童年和青少年期发病的行为和情绪障碍”,并出现自杀倾向。2024年3月,小红休学。
后小红父母与小娟父母、某小学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恩施市法院,要求小娟向小红公开道歉,同时判令小娟、某小学赔偿小红因患病产生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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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小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小红名誉权;二、被告某小学在本案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首先,根据部分同学及老师的证言来看,小娟对小红有不当言论的事实确实存在,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小红患严重抑郁症完全与小娟的言论相关,但从小红患病后的各种表象来看,其非常在意小娟对其的评论,故认定小红患有严重抑郁症与小娟对其进行的不当言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小红父母在小红反映遭受校园欺凌情况后,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直至小红产生自杀倾向后才进行治疗,且小红本身亦有一定基础疾病,不能排除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影响,故小红父母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某小学在接到小红反映后虽与小红及小娟进行了交流沟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与双方家长及时联系,直至小红出现严重抑郁才上报并干预,故某小学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小娟承担20%责任,某学校承担10%责任,并按照相应比例赔偿小红财产损失。同时,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在双方家长陪同下,由小娟向小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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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校园欺凌不仅限于身体欺凌,通过语言贬低、怂恿同学孤立他人都属于欺凌行为。而未成年人不健全的心智,不成熟的认知,使得大部分施暴者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欺凌中去。而被欺凌对象自我保护、调节能力差,极易引发抑郁、辍学、自杀等严重后果,成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家长及学校老师要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引导未成年人与同学友善相处,同时也要教导孩子正确认识校园欺凌,遭遇欺凌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此外,未成年人内心敏感且不善于倾诉,家长要多与孩子交心攀谈,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要认识到心理健康才是人生的“第一成绩单”。
来源丨龙凤法庭
作者丨张 森
美编丨喻靖尧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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