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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公布,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违规、多方安全管理失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7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1346.5 万元。
这起事故有12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项目部的安全总监、安全主管和安全员都在列。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伞形桁架拆除作业过程中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存在损伤缺陷、绑扎方式不合理,电动葫芦吊点设置不当、违规单点提升,伞形桁架上违规堆载材料等因素,施工分包、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核心概况
- 发生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 13 时 53 分许
- 发生地点:济宁市金乡县中储粮济宁直属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
- 事故类型:伞形桁架平台坍塌事故
- 事故等级: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钢丝绳存在双重问题,规格选用错误且存在损伤缺陷,同时绑扎方式不合理。
- 吊点设置不当,违规采用单点提升作业,不符合安全操作规范。
- 伞形桁架上方违规堆载材料,导致整体受力失衡。
- 上述因素叠加造成局部受力不均,超出钢丝绳承载极限,钢丝绳陆续断裂,最终引发桁架和人员坠落。
- 涉及华晟公司(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班组长,中建七局二公司(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同诚公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王涛,群众,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陈云龙,群众,华晟公司施工班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褚桂林,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李剑,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照照,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厉泳,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广硕,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董迎德,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董泽健,群众,协助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参与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郭宇佳,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商庆清,群众,同诚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孔德海,群众,同诚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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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追责的观点:
一旦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这个严重可以大致认为是3人以上,也就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追责问责都是十分的严厉。因为事故的调查层级更加高了,被追责的人也会很多,基本上从上到下跟事故相关的人都会面临追责。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肯定不能置身事外,肯定都会在这个追责名单里面。
因为安全管理人员,是跟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总工程师一道,视为关键管理人员,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富有直接的管理责任,这是当前事故追责的一个逻辑。
对于事故追责倒没什么太大的争议,如果说仅仅就是追究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但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却不在清单里面,那样的追责就肯定有问题的,那就纯粹是安全管理人员出来顶包背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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