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梅州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宁市华达印刷厂两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通知
梅市府办函〔2025〕77号
梅县区、兴宁市人民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消防法》和《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近期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抽查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宁市华达印刷厂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请属地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整改,被挂牌督办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着力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提请予以摘牌销案;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继续挂牌督办。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相关区(市)整治方案、工作联系人名单请于2025年11月13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2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1.梅州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隐患有关情况
2.兴宁市华达印刷厂消防安全隐患有关情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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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梅州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隐患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幸福家园小区,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公园北路,小区共有14栋建筑(分别为A1、A2、A3,B1、B2,C1、C2,D,F1、F2,G1、G2,H1、H2栋),建筑层数均为地上1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均为48米,属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场所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存在火灾隐患情况
(一)部分疏散指示标志灯和应急照明存在故障或损坏,损坏率超过应设置数量的30%,违反《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部分防火门损坏或闭门器被拆除,损坏率超过应设置数量的50%,违反《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湿式报警阀启动后的信号阀动作信号无法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2.1条第3款之规定;
(四)A2栋风机房的风机控制柜未接通电源,违反《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火灾报警控制器存在故障,违反《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消防控制室无法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动、停止,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2.2条第2款之规定。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5.3.3条d项和第7.3.6条、第7.3.7条、第7.4.6条、第7.5条、第7.7.2条、第7.7.3条,综合判定该小区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三、整改要求
(一)梅州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按期完成整改。
(二)隐患整改期间,梅州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火灾防控措施,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三)梅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服务指导,依法依规督促挂牌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整改期限: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
附件2
兴宁市华达印刷厂消防安全隐患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兴宁市华达印刷厂个体工商户,地址:兴宁市官汕四路联合加油站对面,经营者:李炜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81MA52QHBX62,建筑共一层,员工有15人,使用性质为印刷厂,主要用于纸制品印刷以及成品存放,属于丙类厂房仓库,场所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二、存在火灾隐患情况
(一)存放印刷化学品部位与其他部位未实施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3条之规定;
(二)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8条第1项和第10.1.9条第1项之规定;
(三)室内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2条第1项之规定;
(四)仓库部位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8条第11项之规定;
(五)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可燃材料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2.3条第1项之规定;
(六)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2.1条第3项之规定。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5.3.3(d)条和第7.2.3条、第7.3.6条、第7.4.3条、第7.4.4条、第7.9.4条、第7.3.3条,综合判定兴宁市华达印刷厂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三、整改要求
(一)兴宁市华达印刷厂作为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隐患整改期间,兴宁市华达印刷厂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火灾防控措施,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三)兴宁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服务指导,依法依规督促挂牌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整改期限: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
(发布机构:梅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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