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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笔者所办理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约有近一半出现税款变化的情况。部分案件通过降税成功让案情发生巨大变化,让本来应处以较高刑期的当事人转变定性,获得较轻刑罚;部分则是虽发生变化,但由于税款尚处于一定范畴内,只对退税及罚金产生影响,并未促使刑期的变化。
税款的扣减及降低一直是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辩护重点,笔者在办理每一起走私案时均会对扣除的可能进行充分、详尽的研究,并基于不同类型案件制定扣减计划及辩护思路。现根据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案情特征,对走私普通货物的税款降低问题进行介绍。
1.从基础材料缺失排除计核项目
本案系一起白兰地洋酒走私案,办结于2019年11月,侦查阶段办案部门指控当事人偷逃应缴税额约3500万元,经辩护后降低至980万元,税款扣减约2500万。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通过逐项对比涉案的报关单,分析其中是否均属笔者当事人签发及处理,对于并未负有对应聊天记录或邮件的部分提出排除意见,最终形成统计表格并交付办案部门,提出当事人只需对单位总走私数额的20%承担次要责任,偷逃应缴税款获得大幅度扣减。
本案除降低税款外,还同时结合并未签发报关指令,将原来为进口业务部门经理的身份进行解释,提出虽担任名义上的要职,但并不具有相应的主导整个走私行为的意见。
尽管降税后偷逃税额尚有近千万元,但实质上让当事人在案中的参与程度大幅度降低,从原被指控的第二被告人,降低至单位的普通员工,排名倒数第二,最终获得轻判。
2.结合参与时间段进行排除
本案系一起海味走私案件,办结于2025年3月,原指控税款4700万元,审查起诉降低至308万元,降税约4300万。
侦查机关起初认为当事人作为家族企业的负责人,应对所有数额进行负责,由于家族的走私行为跨度达15年,故当事人被指控的走私项目数较为庞大。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考虑到涉案税款极为巨大,笔者认为单纯从计核过程难以达到有效辩护,因此决定结合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进行计税。
案件为水客走私案,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货物实际到达,笔者提出税款的指控应依托于聊天记录(购买)、发货单(运输)、来货单(到达)的三者结合,三项关键证据的重叠部分才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故笔者对在案证据中不同材料的时间段进行总结,并采取数据透视的方法,抽取其中重合部分,以此进行重新计税。
最终观点获得采纳,办案部门将其中未能达到三者结合的数额全部排除,税款大幅度降低;同时由于降低后的税额仅发生在近几年,故同时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亦发生变化,情节上自主犯变更为从犯。两项关键性辩护观点共同作用下,当事人量刑获得大幅度降低。
3.排除消费税以降低税款
本案是一起化妆品走私案,办结于2025年7月,原指控税款131万元,后降低至42万,从数额巨大变为数额较大,实质上量刑降档。
辩护的关键思路在于能否认定涉案货物属于“高端化妆品”,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对于每毫升/毫克价格高于10元的化妆品应列为高端化妆品,征收15%的消费税。若能够排除消费税的适用,整体偷逃税款将下降至少50%。
涉案化妆品通过委托他人邮寄的方式入境,在所提取的明细表中显示仅有货物的价值及数量,即只能证明货物单价(每件价格),而无法确定其每毫升/毫克的单价(规格价格),换言之缺乏证据证明货物属于高端化妆品。基于此笔者提出应排除所有消费税的适用,并以普通化妆品的角度出发,以关税、增值税作为税种重新计核。
除消费税的观点外,本案部分货物的计税价格问题亦被采纳。成功办理的关键在于利用邮寄快递走私案的特征,考虑高端化妆品认定的证据构成,实质上本案属于从证据角度出发进行扣减。
4.从有无客观行为出发进行扣减
本案是一起乐器走私案,办结于2023年10月,原指控税款65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降低至21万元,整个降税情况出现极大的变化。
当事人在境外从事乐器销售工作,基于客户询问告知相关政策并提供报关公司的联系方式。在合作之初曾协助客户处理申报工作,后续则均由客户自行负责。因此本案的数额呈两项特征,一是当事人自身曾经手的部分;二是客户自行处理由当事人协助的部分。
侦查阶段当事人对走私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承担责任,但对办案部门认定的650万元偷逃税款持异议,认为自身只应承担其中前几票数额,合计约20万元。办案部门对此不予认可,并基于当事人认罪态度问题,提请逮捕。
后续的辩护过程中,笔者一方面提出认定偷逃税款应基于客观事实、证据,即只有曾经经手、处理才具备证明力,故只能将前几票纳入走私范畴;同时在应对逮捕问题上,提出当事人从犯情节,无需进行逮捕的意见。最终相关意见均被采纳,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偷逃税款变更为21万元,最终亦获得不起诉的处理。
5.基于邮路信息的完整性排除税款
本案是一起医疗器械走私案件,案件办结于2022年8月,当事人从事医美工作,基于客户购买需求从另外邮寄商品,原指控税额46万元,后降低至39万元。
对于涉税仅为46万元的案件而言,其降税的目的无外乎保障不起诉决定以及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当事人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在走私案件打击力度较大,不起诉决定收紧的情况下,46万元无法保障不起诉,同时由于不诉情况下至少需补缴所有税款,因此降低税款实质上亦能较少经济支出。
扣减辩护的核心在于邮路信息,由于当事人所寄送的货物有DDP及DDU两项,对于DDP而言本案属走私无疑,而DDU则需结合收件人的具体信息及纳税情况,即应有邮路信息。而本案笔者对所有项目进行一一核实,发现其中约7万元税额对应的进口业务并未负有邮路信息,应予进行排除。
最终,相关意见获得采纳,当事人在补缴税款后,最终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是笔者所总结的前半部分税款扣减或是排除的思路,后续将继续撰写,力求将所有降税案例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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