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实是当前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的重要争议领域,其复杂性、专业性和高标的额使得相关争议解决充满挑战。下面我将结合你提供的内容,梳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思路,并为你提供一些风险防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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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你快速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整体情况和核心争议,我先用一个表格来汇总常见争议类型、关键裁判规则及法律依据:
纠纷类型
核心争议点
关键裁判规则/处理思路
主要法律依据
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
无效合同中,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其权利范围
独立承担成本、负责独立工程、承担质量责任、收取工程款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1 条、第 43 条
工程款支付
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两种情形下可以:1. 发包人直接签署结算文件;2. 发包人欠付转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
“阴阳合同”效力
中标合同外另签合同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背离”
审查变更内容是否为“实质性内容”(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及是否达到“背离”程度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 条
工程质量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质量责任是否免除
不免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不因擅自使用而免除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9 条、第 14 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主体范围(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起算时间、行使范围
主流观点: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
《民法典》第 807 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38 - 41 条
“先票后款”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一般不支持拒付,开票为附随义务,付款为主要义务;但合同明确约定为付款前置条件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附随义务与主要义务的规定
“背靠背”支付条款
总包人以未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人工程款是否有效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无效合同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工程验收合格前提下,结算协议独立有效
《民法典》第 793 条
表见代理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或项目管理人员的行为效果是否及于承包人
严格认定,需有代理权外观(如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身份),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民法典》第 172 条
核心争议点详解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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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与权利
• 身份认定: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并不局限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施工人,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施工主体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界定某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前提是该主体与相对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后还需根据该主体在项目中的成本投入及工程款收入情况、负责工程规模以及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 权利主张: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严格条件。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在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的范围内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但需注意,在借用资质、多层转包以及多层违法分包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 "阴阳合同"的处理:对于强制招标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如果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方面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背离",则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 "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该条款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变化。目前,根据最高院相关批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而无效。这意味着,总包方难以再以此为由拖延支付中小企业分包商的工程款。但如果分包方明知发包人支付能力不足仍自愿签约,或总包方有证据证明其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未获支付,法院可能酌情考虑。
• "先票后款"的争议:发包人通常不能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因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将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法院可能尊重该约定。
• 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双方就工程价款签订的结算协议一般被视为独立协议,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这是司法实践对现实需求的回应,有利于快速定分止争。
3. 工程质量与保修责任
•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部分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责任。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这些部位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承包人仍需负责。
• 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如果发包人在保修期内未通知承包人维修,或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承包人请求返还保修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行使主体: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赋予的是与发包人建立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
• 权利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起算时间: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需重点关注应付工程款之日的确定,例如,对于未交付且未结算的工程,通常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5. 表见代理的认定
• 实际施工人或项目管理人员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方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法院审查严格。需同时具备:① 有权代理的外观(如空白或虚假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身份、特定场所等);②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承包人应加强项目章管理和授权监督,相对方也应尽合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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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范实操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
• 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完整,特别是工程范围、价款、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 避免签订"阴阳合同"。对于强制招标项目,务必以中标合同为准。
• 审慎使用"背靠背"支付条款,尤其是与中小企业签约时,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2. 合同履行阶段
• 强化过程资料管理:及时收集和保存经各方签章确认的会议纪要、工程指令、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等文件。这些是发生争议时认定事实的关键。
• 规范工程款支付申请与审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发包人审核工程款时,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
• 重视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形成书面文件。尽快完成结算,避免久拖不决。
• 审慎应对发包人擅自使用: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固定证据(如使用照片、会议纪要等),并书面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保修责任范围。
3. 争议解决阶段
• 及时主张权利:尤其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务必在法定期间内(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行使。
• 注重证据收集:建设工程纠纷证据繁多,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关键证据完整、有效。
• 灵活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有时比诉讼更高效、专业。
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错综复杂,精准把握其核心争议焦点及司法裁判规则,是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的基础。希望以上梳理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在实务中遇到更具体的问题,欢迎随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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