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中3.3.2第7条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事项有哪些?
GB/T 50500 - 2024 中 3.3.2 第 7 条的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属于兜底条款,标准未直接罗列具体内容,但结合该条款前 6 项发包人明确担责的事项、标准其他相关条款及工程实操场景,可梳理出其涵盖的典型情形,具体如下:
- 发包人提供的关键条件不符合约定:比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施工场地,或提供的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完成拆迁清障等问题,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还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临时道路等基础设施未达标,需承包人额外投入成本整改的相关事项。
- 甲供材料设备相关责任事项:依据标准 3.6.4 条相关逻辑,若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出现质量不合格、规格与合同不符,或供货延迟、交货地点偏差等问题,造成承包人返工、停工、窝工的,相关费用和工期影响均由发包人承担;此外,发包人未按约定配合承包人完成甲供材料的验收手续,导致施工停滞的,也属于此类。
- 发包人指令或决策不当引发的责任:例如发包人对施工图纸的不合理变更(非正常工程变更范畴)、频繁变更施工要求,或对承包人的合理施工方案无故否决,导致承包人重复施工、额外投入的;还有发包人未及时对隐蔽工程、中间工序进行验收,拖延施工进度产生的相关费用。
- 发包人权责范围内的协调失职事项:因发包人未能协调好工程周边的外部关系,如与周边居民、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不到位,导致施工被阻挠、暂停的;或是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消防、幕墙工程)与承包人的主体工程衔接不畅,因衔接问题产生的返工、工期延误等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 其他超出承包人可控范围的发包人责任:比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而增加的融资成本或施工停滞损失;还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验收延迟,造成承包人成品保护费用增加等情形。
该兜底条款的作用,是覆盖前 6 项明确列举之外所有 “发包人责任主导” 或 “发包人可控” 的风险事项,实操中若出现争议,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标准第 8 章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则,界定是否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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