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撞上路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主是否应当赔偿?
今年5月,裴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禹州市府西路南段倒车时,与孙某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相撞,导致孙某汽车损坏。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根据事故现场视频及车辆损坏照片显示,车辆后杠隐形车衣受损,孙某提交维修清单显示隐形车衣后杠(更换)价格 3000元,工时200元,合计3200元。
孙某为维护自己权益,于8月20日将裴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裴某驾驶电动车与停放的原告孙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告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系在路边停放的车辆,处于静止停靠状态,被告裴某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孙某主张车衣修复价格3200元,向法院提供有维修清单、车辆受损照片,虽然车辆未维修,但案涉车辆确因事故受损。关于损失数额,因该价格系原告单方委托汽车养护公司出具,法院酌定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按2560元(3200×80%)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裴某支付原告孙某25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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