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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乙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就23#地块一、二标段施工总承包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1#~3#、5#~10#共计9栋高层建筑,11#~13#、15#~18#共计7栋多层建筑,s1#共计1栋商业建筑,配套用房1#、2#、3#配电房共计3栋楼,地下车库。合同对于施工范围、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通知进场施工,于2022年3月、4月相继完工,2022年5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甲公司名下商品房已经销售完毕。
双方结算工程造价并于2023年12月4日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案涉工程造价,造价单位据此出具《竣工结算复审审核报告》。
据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10日内,甲公司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即382,565,860.55元;两年质保期届满后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9%即389,433,197.88元。至2024年5月31日,累计拖欠工程款13,557,487.56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委托摩方常闻律师提起诉讼,追索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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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由于甲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已销售完毕,实质已无经营行为,单独诉讼甲公司,很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代理律师扩大诉讼视角,考虑将房地产开发中常见的区域公司、集团公司纳入诉讼范围。将本案诉讼的重点放在人格混同上。
在诉讼准备阶段,代理律师根据乙公司提供的资料,发现在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和结算环节均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形。制定甲公司股权结构图,全方位收集相关证据,初步掌握甲公司及各级股东间人格混同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将甲公司及各级股东均列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材料准备好之后,购买诉责险过程中又碰到了障碍,保险公司因承保此类突破合同相对性并穿透多层股东的案件少之又少,多家保险公司以风险过高拒绝承保。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意见,代理律师多次补充证据、提供案例及法律规定的检索文件,先后进行三轮沟通后,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承保。
诉讼材料准备好之后,在元旦前向安徽省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并主张甲公司股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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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乙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甲公司及各级股东的银行账户,有力促进了甲公司主动联系乙公司进行调解。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甲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及其股东控股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乙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回款500万元、抵房496万,余款分三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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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和建议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下行,特别是多家大型地产公司的暴雷,施工单位的回款面临寒冬。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案件越来越多,回款越来越困难。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案件,若遵循合同相对性起诉甲公司,大概率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我们代理律师遵循行业特性,在多方收集、整理证据后,突破合同相对性,以人格混同为由实现了大股东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扩大还款来源,加快实现委托人回笼工程款的目的。
承办律师:温超平、吕艳霞
一审: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5)皖1225民初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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