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老化、缺乏保护装置才导致原告坠落电梯井……”“事发时,是原告自身行为不当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4月,陈阿姨和老伴遛狗回家,在一楼乘坐电梯。宠物狗先进电梯,随后电梯门关闭,牵着狗绳的陈阿姨和老伴却未进入。随着轿厢上升,陈阿姨被狗绳拖拽至电梯口。此时,电梯门再次打开,陈阿姨跌入约1.5米深的电梯井中。恰好此时电梯维保人员来到现场,众人合力将陈阿姨从井下抬出送医。经诊断,陈阿姨多处内脏破裂、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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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姨认为,事发当日正处于电梯维保作业期间,电梯存在故障致其受伤,于是将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吴文俊第一时间与原、被告沟通,发现案件办理难点重重:电梯内没装监控,无法还原事发经过。同时,电梯内的“智慧电梯”二维码,仅能显示维保日期,无法精确到具体时间,难以直接显示事发时维保操作与原告受伤间的因果关系。
为确定各方责任,法官前往小区对电梯井道、厅门等关键部位进行勘查,并现场了解电梯日常使用情况。同时,通过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了解电梯监管政策与安全标准,得知“智慧电梯”系统已于2024年底完成数字化升级,目前维保信息已能精确显示起止时间。
电梯设备长时间“服役”、故障率高、监控设施缺失……居民们的乘梯安全如何保障?法官决定将庭审“搬”到居民的“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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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上升时被狗绳卡住,电梯才会停止,下方的层门随之打开,这属于电梯的自我保护装置。”被告电梯公司工作人员还原事发场景并拍摄视频,以证明原告是因为自身行为不当才跌入电梯井。而原告认为,事发时电梯处于维保状态,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才导致事故发生,并申请两位事发时在场的邻居出庭作证。
在法庭引导下,原、被告都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与管理瑕疵,并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但双方对于款项性质和付款方式仍存在较大分歧。
为打破僵局,法官决定休庭5分钟,采取“背靠背”调解,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当庭调解:被告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保公司分别向原告陈阿姨支付相应补偿款。
来源: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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