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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一篇,介绍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自然人的权利,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结婚或者离婚的权利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婚姻自由是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努力推进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人格的独立、平等、自由、尊严为基础,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49条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以上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是宪法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
1、依法行使婚姻权利。
婚姻权利,是《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的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自主决定婚姻行为的权利。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保障自然人依法行使婚姻自主权的自由权。《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所以行使婚姻自主权是自我决定权的内容,自然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婚姻行为即可。
2、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时,要保障其自由支配的状态。自由的本质要求,就是行为人能够保持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自主决定婚姻行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前者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后者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这两个方面互为补充,构成完整的婚姻自由。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实行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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