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缓刑也是“刑”,高墙之外的“自由”更要珍惜。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相关法规,法院将会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建议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庐江县的黄某便因此付出了代价。
罪犯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被交付执行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黄某本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然而他却多次谎报、瞒报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不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甚至故意通过人机分离方式,长期频繁外出至湖北、河南、江西省等地,外出时间累计三十余日。经庐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后,仍未假外出至江西省、山东省等地,外出时间累计四十余日。因此,庐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庐江法院书面建议撤销黄某的缓刑。
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拒绝接受监管,受到执行机关训诫后,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对罪犯黄某撤销宣告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某撤销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庐江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黄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对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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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缓刑绝不是放任社区矫正人员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按时报告情况、服从监督管理,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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