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便民信息,加微:wndwb110
渭南便民21群
渭南拼车1群
渭南招聘1群
当前正值秸秆禁烧的关键时期,为守护蓝天净土、筑牢生态屏障,紫荆街道严格遵循“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全面部署、严密巡查,始终保持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管控态势,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现将双酒村近期发生的一起露天焚烧秸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广大村民群众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露天焚烧行为。
案件情况
2025年11月3日,紫荆街道双酒村村民李某,无视秸秆禁烧相关规定,擅自在自家玉米地内焚烧玉米秸秆。由于当时风力较大,且地处城乡接合部,产生大量浓烟,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显著影响,同时对邻近的通信、电力线路及部分农田设施构成威胁,影响较为恶劣。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督导二组巡查发现后,街道办包村领导干部及村网格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和处置,并对相关地块进行复耕。李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燃禁烧相关规定。目前,紫荆派出所已对当事人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行政处罚500元。
案件警示
本次发生在双酒村的焚烧秸秆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秸秆焚烧不仅会严重污染环境,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颗粒物,成为雾霾的重要成因,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还极易引发火灾,尤其在城乡接合部这类人员密集、企业及基础设施集中的区域,一旦火势失控,后果不堪设想。此外,焚烧秸秆还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有机质下降、肥力受损,影响农田可持续利用。必须强调的是,此类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事者必将依法受到严惩,最终得不偿失。
郑重呼吁
紫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再次郑重呼吁广大农民朋友,务必清醒认识到秸秆焚烧的严重危害性和违法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禁烧规定。请以李某案例为镜鉴,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绝不触碰秸秆禁烧的“红线”。要积极转变观念,主动采用秸秆还田、综合利用等环保方式处理秸秆,切实履行应尽的环境保护责任,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蓝天碧水净土,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紫荆政务
便民置顶
京东外卖渭南区域招募各区县合作伙伴,点击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