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公安交警永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开展“百日攻坚”酒醉驾查缉行动中,查获一名涉嫌二次酒驾且无证驾驶的违法人员刘某某。当晚,刘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进一步核查发现,刘某某在2024年11月就曾因无证驾驶和酒驾被处罚。时隔仅11个月,其不思悔改,再次实施同类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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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两项严重交通违法。
2025年10月15日,永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550元的严厉处罚。
再次酒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的驾驶人认为,只要不是在一年内“再次酒驾”就不算“再次酒驾”。其实不然,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无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第二次饮酒后驾驶被查获均属于“再次酒驾”,而“再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也更严重。
来源:山西临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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