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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组织者的认定是区分刑事责任与一般参与行为的关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下是基于最新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及要点:
一、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定定义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核心作用的人员,其行为直接推动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或维持。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1. 发起、策划、操纵者:如传销组织的创始人、“董事长”等核心决策者。
2. 管理、协调者:负责传销活动日常运营的“总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3. 宣传、培训者:通过授课、洗脑等方式灌输传销理念的“宣教”人员。
4. 屡教不改者:曾因传销犯罪受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受行政处罚,又发展15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的人员。
5. 其他关键作用者:如负责资金结算、技术支撑等对传销活动有实质影响的人员。
二、认定核心要素
1. 行为要件
• 组织行为:包括发起传销项目、设计层级返利模式、制定规则等。
• 领导行为:如指挥下线发展、协调资源分配、控制资金流向等。
• 主观故意:明知传销本质(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仍积极参与。
2. 客观表现
• 实际控制力:对传销组织的规模、资金或人员发展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 获利模式:通过“入门费”或下线缴纳费用非法获利,而非真实商品销售。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
单位实施传销犯罪的,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劳务人员不追责。
2. 形式脱离实质未脱离者
组织者名义上退出但仍从原组织获取返利的,其退出后发展的层级和人数仍计入其责任范围。
3. 虚设身份或重复注册
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操控多账号的“下线”不计入组织者发展的有效人数。
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1. 网络传销案:
某平台以“刷视频赚钱”为名,要求缴纳入门费并发展下线,组织者因设计返利层级和培训宣传被认定为主犯。
2. 伪装团队计酬案:
表面以销售业绩计酬,实质依赖拉人头返利,组织者被认定为传销犯罪。
3. 宗教幌子传销:
以“易经风水”为名发展会员,组织者因策划层级返利模式获刑七年六个月。
五、与一般参与者的区分
1.一般参与者:
仅缴纳费用或发展少量下线,未承担管理或宣传职责,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
2.转化情形:
若一般参与者后期在传销扩张中起关键作用(如独立发展大规模下线),可能被重新认定为组织者。
总结
认定传销组织者需综合行为性质、实际作用及主观故意,核心在于其对传销组织的控制力和非法获利的直接关联性。司法实践中注重实质审查,避免仅凭职务名称或表面行为定性。公众需警惕“高回报”诱惑,发现疑似传销应及时向工商部门(12315)或公安机关举报。
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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