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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则“7月男婴遭俩不满12岁女孩杀害”的新闻登上热搜,像一根尖刺,扎进了公众的心里。一个尚在襁褓中的婴儿,生命之花还未绽放便已凋零,而行凶者,竟是两名法律意义上的“孩子”。![]()
面对如此恶劣的行径,公众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必须严惩”。然而,两名犯罪嫌疑人我因为不满12周岁,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通俗解读:
1、刑事责任年龄的“门槛”:我国法律为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设定了年龄门槛。简单来说:
16周岁以上:对所有犯罪行为负责。
14-16周岁:只对8种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负责(如故意杀人)。
12-14周岁: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并经过最高检核准,才能追究刑责。
不满12周岁: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2、本案的焦点:新闻中提到,两名女孩“不满12岁”。这意味着,她们处于法律划定的“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因此,即便最终调查证实她们故意杀害了男婴,公安机关也无法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检察院无法提起公诉,法院也无法对她们进行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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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惩罚与矫治的悖论
如果刑事处罚的道路走不通,那该怎么办?法律也给出了后续路径:
1、家长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男婴的家人可以向两名女孩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巨额经济赔偿。但这对于失去生命的婴儿而言,金钱何尝不是一种苍白的慰藉?
2、“专门矫治教育”:法律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是最后的防线。但在现实中,这套体系是否完善、有效,足以应对如此极端的个案?将两个可能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孩子送回家庭或普通学校,是否足以消除其社会危害性?同时,又能否真正“矫治”她们内心深处的问题?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难题。
超越法律的思考:悲剧的根源何在?
将这起悲剧简单地归咎于“法律太宽容”是片面的。它更像一个复杂的“病症”,需要深挖“病根”。
“性本恶”还是“教育缺失”?:不满12岁的孩子,理应处于最天真烂漫的年纪。她们是如何形成对生命如此漠视的价值观?是家庭教育的彻底失败?是接触了过多暴力、不良的网络信息?还是在其成长过程中,长期缺乏关爱、引导和正确的心理干预?家庭和学校在“育人”方面,是否只关注了成绩,而忽略了对生命的敬畏教育与情感培养。
法律是否应该调整?:每次发生类似低龄恶性案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就会高涨。支持者认为,如今孩子心智早熟,法律应与时俱进,不能成为“小恶魔”的保护伞。反对者则坚持,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对低龄儿童适用刑罚过于残酷,且可能适得其反。这其中的平衡点,是必须慎重权衡的法治命题。
社会的责任:在如今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孩子们能轻易接触到各种良莠不齐的内容。社会是否有完善的过滤机制?社区、邻里之间对问题儿童的早期干预机制是否健全?
7月男婴的无辜逝去,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伤痛。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划下了明确的年龄线,但这起案件却让我们看到,当极端的恶意出现在这条线之下时,法律手中的工具显得如此捉襟见肘。
此案不应止于一场舆论的喧嚣。它必须成为一个沉重的警示,尽可能避免下一个“无法处罚”的凶手和下一个无辜受害者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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