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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原告李俊与被告李涛系同胞兄弟,二人的父母为被继承人李建国与张兰(均已故)。
死亡时间:张兰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去世,李建国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去世,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
(二)一号房屋相关事实
房屋产权属性: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994 年 12 月 12 日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系李建国与张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二人遗产范围。
房屋价值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一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 300 万元,无争议。
居住与赡养情况:双方一致认可李俊一直与李建国、张兰共同居住生活(李俊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起搬来同住,直至二老去世);李涛认可李俊对父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自己自 1993 年起长期定居加拿大(后取得外国国籍),除疫情期间外,每年回国探望,2021 年后因李俊阻止未能探望张兰。
(三)证据提交情况
李俊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李建国与张兰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佐证房屋产权归属);
李涛提交:李建国的病历(佐证 2022 年 3 月后李建国存在认知障碍);
双方对对方提交的房屋相关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俊诉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号房屋由原告李俊继承(主张自己尽全部赡养义务,应继承全部遗产);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涛承担。
(二)被告李涛答辩意见
不同意李俊继承全部房屋,主张李建国与张兰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同意一号房屋由李俊继承所有,但要求李俊向自己支付房屋折价款,且认可李俊尽较多赡养义务,在调解情况下同意李俊多分份额;
反驳李俊 “自己因外国国籍丧失继承权” 的主张,认为继承权与国籍无关,自己仍享有合法继承权。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李俊继承所有;
原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涛支付房屋折价款 90 万元;
四、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继承权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按法定或遗嘱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继承权):
李建国与张兰无遗嘱,一号房屋作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李俊与李涛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李俊主张 “李涛因外国国籍丧失继承权”,缺乏法律依据:继承权的享有与国籍无关,只要符合法定继承人资格(李涛系二老亲生儿子),即有权继承,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2. 继承份额与房屋归属的酌情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多分):
李俊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李涛认可该事实),符合 “可以多分” 的法定情形;李涛长期定居国外,对父母的日常照料较少,应适当少分;
考虑到双方均同意房屋由李俊继承(李涛仅主张折价款),从 “保障居住权、减少诉累” 角度,判决房屋归李俊所有;结合房屋价值 300 万元及 “李俊多分、李涛少分” 的原则,酌情确定李俊向李涛支付折价款 90 万元(李涛占 30% 份额,李俊占 70% 份额),既体现对李俊赡养义务的认可,也保障李涛的合法继承权益。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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