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原告李敏与被继承人赵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被告二赵玥;被告一赵兰系赵伟之母。被继承人赵伟之父赵强已于 1986 年 3 月去世。
死亡时间:赵伟于 2016 年 10 月 4 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二)房屋产权事实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登记情况:登记在被继承人赵伟名下,该房屋购买于赵伟与李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三)继承声明事实
被告赵兰(赵伟之母)未到庭,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称:本人系赵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赵伟名下的一号房屋为其遗产,本人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中属于本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
被告赵玥(赵伟之女)未到庭,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称:本人系赵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赵伟名下的一号房屋为其遗产,本人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中属于本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敏诉求
依法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赵伟名下的位于一号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赵兰、赵玥均未到庭,仅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未提出其他答辩意见。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伟名下位于一号房屋由原告李敏继承所有;
四、法院说理
继承开始与继承方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赵伟死亡时(2016 年 10 月 4 日)开始。因赵伟生前未立遗嘱,也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一号房屋购买于赵伟与李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李敏所有,剩余一半为被继承人赵伟的遗产。
继承人资格与放弃继承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赵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敏、母亲赵兰、女儿赵玥。现赵兰、赵玥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放弃继承声明书》),符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二人不再享有对涉案房屋遗产部分的继承权。
原告主张的合法性认定:
因赵伟的遗产(一号房屋的一半份额)无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原告李敏作为唯一主张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所有权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