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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李国梁与王秀兰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娜于 1975 年(2 个月大时)由李国梁、王秀兰通过李国梁同事从河北省抱养,与二人形成拟制血亲;原告李洁系李国梁、王秀兰 1977 年 3 月 26 日生育的婚生女,李洁与李娜系姐妹关系。
死亡时间:李国梁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去世,王秀兰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二)房屋产权与户口事实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情况: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院系李国梁 1951 年分家所得,后经李国梁、王秀兰夫妇建设,形成现状(含北正房三间及后厦子、西厢房两间及暖气棚、东厢房两间含门道、南倒座四间),产权归李国梁、王秀兰夫妻共同所有。
户口变动:李娜 17 岁时顶替李国梁到密云县工作,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将户口迁至密云;2006 年 3 月 22 日,为解决李娜儿子抚育及上学问题,李娜全家户口从密云迁回一号房屋,房屋户主始终为王秀兰;2022 年 11 月王秀兰去世后,李娜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注销王秀兰户口,并擅自将自己变更为一号房屋户主,引发与李洁的争议。
(三)协商与争议事实
协商过程:2023 年 6 月 11 日,李洁、李娜在家族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协商一号房屋确权事宜,准备签订协议时,李娜以 “需回去商量” 为由离开,未签订实质性协议;2023 年 6 月 24 日,李娜打印《农村宅基地房屋子女继承协议》交予李洁,其丈夫称可修改,李洁在协议基础上添加自身主张,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通过微信发给李娜,但李娜以逃避、找借口等方式推脱签署,双方未达成一致。
房屋使用争议:李娜辩称 2023 年 5 月后未在一号房屋居住,李洁更换门锁导致其无法进入,且李洁私自撬开杂物间内李娜存放物品的箱子;李洁对此未提出相反抗辩。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洁诉求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李洁、被告李娜各依法继承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 50% 的份额。
(二)被告李娜答辩意见
同意与李洁各继承一号房屋 50% 的份额;
拒绝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主张 2023 年 5 月后因李洁更换门锁无法进入房屋,且李洁私自撬开其存放物品的箱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李洁、被告李娜各继承 50% 的份额;
四、法院说理
1. 遗产性质与继承方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号房屋系李国梁、王秀兰夫妇建设的合法财产,属于二人遗产;因二人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 继承人资格与顺位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李国梁、王秀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继承人仅为二人子女;
子女包括养子女,李娜自 2 个月大时由李国梁、王秀兰抱养,长期随二人居住生活并受抚养教育,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李洁系二人婚生女,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李洁、李娜均有权继承一号房屋。
3. 继承份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李娜当庭认可与李洁各继承一号房屋 50% 的份额,且双方无证据证明存在 “多分” 或 “少分” 的法定情形(如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生活有特殊困难等),故法院对 “各继承 50% 份额” 的主张予以确认。
4. 房屋使用争议的处理
李娜主张的 “李洁更换门锁、撬开物品箱” 问题,与本案 “遗产份额确认” 的核心诉求无关,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的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洁、李娜各继承一号房屋 50% 的份额。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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