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的环卫工徐某在清扫路面时被车撞倒身亡,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所在公司却以“徐某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公司诉求,明确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场判决不仅为逝者讨回公道,更厘清了老年务工者的工伤维权边界!
一、事件还原:六旬环卫工履职遇难,公司拒绝工伤认定
67岁的徐某是位进城务工的农民,2024年8月,他和随州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约定在公司当环卫工,工作时间分两段:白天9:30到13:30,晚上5:30到9:30,协议期限一年。
本想着靠自己的双手挣点生活费,可没想到意外来得这么快。2024年12月的一个晚上7点多,徐某正在交通大道某路段清扫路面——正是他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辆小汽车突然撞了过来。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也明确,徐某当时正在进行路面作业。
事发后,徐某被120紧急送医抢救,但还是没能留住性命,当晚10点半就不幸离世。今年5月,随州市曾都区人社局经过调查,认定徐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伤。
可让家属没想到的是,公司居然不服这个认定,直接把人社部门告上了法院。公司的理由很“硬”:徐某1957年出生,签协议时已经67岁,远超男性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而且双方签的是《劳务协议书》,明确说了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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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三个关键点,搞懂老年务工者工伤维权
这事看着揪心,里面的法律知识点却和很多人相关,尤其是家里有老年务工者的,一定要记牢:
1. 超法定退休年龄,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不一定!
公司一口咬定“超龄=劳务关系”,但法院可不这么认。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核心看实际工作情况,不是只看合同名字。
本案中,徐某虽然签的是《劳务协议书》,但他要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环卫工作也是公司的核心业务,还能拿到固定报酬——这些都是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公司想靠一纸“劳务协议”规避责任,根本行不通。
2. 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吗?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里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做工伤认定。
徐某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被撞身亡,完全符合这个规定。公司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就是在无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什么?看“三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徐某出事时是晚上7点多,正好在他的工作时间段内;地点是他负责清扫的路面,属于工作场所;受伤原因是执行清扫任务,完全是工作相关。这三点都满足,工伤认定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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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友热议:别让老年务工者流汗又流泪!
事件曝光后,网友们纷纷为法院判决点赞,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太解气了!67岁还在扫大街挣辛苦钱,出事了公司还想甩锅,幸好法律站在弱者这边。”
“很多老人退休后还打工,不是闲不住,是想减轻家里负担。要是超龄就不算工伤,这些老人的权益谁来保障?”
“公司太精明了,签‘劳务协议’就是为了规避责任,可实际管理模式明明是劳动关系,幸好法院火眼金睛!”
也有网友分享身边事:“我爷爷65岁在工地干活摔伤,公司一开始也说不算工伤,后来我们拿着法律条文去谈,才赔了钱。老年务工者维权一定要懂法!”
结论:超龄不是“免责金牌”,务工者要守好维权底线
这场判决的意义,远不止为徐某家属讨回公道——它明确告诉所有用人单位:别想靠“超龄”“签劳务协议”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只要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哪怕是老年务工农民,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也提醒老年务工者和家属:找工作时尽量保留好工作记录、工资条、考勤表等证据,一旦发生工伤,别被“超龄不算工伤”的说法吓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想问大家:你身边有超龄务工的老人吗?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觉得该怎么保障他们的权益?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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