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67岁的环卫人员徐某在清扫路面时被车撞倒,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徐某属于工伤。随后,此前与徐某签订《劳务协议书》的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徐某签订协议时已67岁,“远超男性法定退休年龄”等为由,请求撤销对徐某的工伤认定。
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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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8月,原告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期限为2024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徐某在该公司从事环卫工工作,工作时间为白天9:30至13:30,晚上5:30至9:30。
2024年12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徐某在随州市交通大道某路段清扫路面时,被小汽车撞伤,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进行路面作业。事发后,120救护车将徐某送往医院抢救,当晚10点半,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随州市曾都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称:“我局对徐某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事实予以认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该公司称,徐某出生于1957年,2024年8月17日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时已67周岁,远超男性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徐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徐某)为甲方(原告)提供劳务服务,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调整”。
此外,原告还提出了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意见的特殊情形,亦不符合“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定要件等理由。
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范围。原告公司称,徐某已过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该规定,徐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属于上述答复意见规定的情形。原告公司虽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但从徐某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徐某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徐某所从事的劳动为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徐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据此,曾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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