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清晨和傍晚,学校门口都上演着相似的“拥堵大片”。行色匆匆的家长、背着书包的孩子、排成长龙的车流……为了让孩子准时到校、平安回家,无数上班族父母不得不在通勤路上“顺路”接送,让本就不轻松的通勤之路更加“压力山大”。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接送孩子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30日晚上,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学校,打算去接在某中学读初中的女儿。20时20分许,张某骑行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大道巴溪路口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麓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23年8月3日,张某向湖南省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于同年10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某学校不服该决定,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2022年8月30日晚上加班的事实。当晚,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单位去往女儿所在初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地点也在用人单位至女儿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线上,张某下班接女儿放学属于其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湖南省长沙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学校的诉讼请求。
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条规定可以拆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其中易产生争议的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部分。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张某受伤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罗列,其中第3项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接回家中,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
综上,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