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遇到因工作、上班或用工引发的各种纠纷,这其中有的属于劳动纠纷,有的则属于劳务纠纷,虽然都是因为工作和劳动产生的纠纷,但这两种纠纷在构成要件、法律性质、法律规定、处理程序和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
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究竟有哪些区别呢?且听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您进行专业分析和解读,相信对大家正确理解和高效处理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一定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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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且听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您分析解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另外,李广成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只是欠缺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人员与接受劳务者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人员向接受劳务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服务,接受劳务者依约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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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根据自己多年处理大量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为大家详细整理和总结归纳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十五个区别,现逐一列举如下:
一、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也可能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用工双方关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务者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固定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大多数情况是按月支付,具有规律性;而劳务关系则多为一次性支付,或即时清结,或按阶段结算,通常没有一定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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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适用不同
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因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系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典》进行调整。
五、规章制度约束力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对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有监督和考核的权力,而且规章制度在处理双方纠纷时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的重要依据;而在劳务关系中,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六、合同内容受法律强制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通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等;而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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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场所、设备等物资提供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办公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及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由于劳务人员的义务主要是交付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提供劳务所需的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一般情况下由劳务人员自行提供。
八、作息时间规定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等。
在劳务关系中,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劳务报酬也由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因劳务的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劳动法》的规定,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也工作,也不得要求额外的报酬。
九、参与管理的权利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单位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就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不是企业的员工,通常没有上述权利,也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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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保险、公积金、年金等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一般只能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其他的福利和待遇。
十一、招用单位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强制性的义务,如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二倍工资、赔偿金等法律义务;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通常不会有上述法定的义务。
十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法律上的责任,可能还有行政法律上的责任,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同时还可能对用人单位予以警告等行政处分;在劳务关系中,因履行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通常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一般不会存在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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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纠纷发生后,无论是劳动者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都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处理方式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造成的伤害,即使劳动者存在过错或违章违纪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按照过错归责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权利保护的时效不同
众所周知,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而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劳务纠纷,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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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太原李广成律师结合自己多年代理大量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为大家总结归纳出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十五个区别,衷心希望对大家正确理解和高效处理劳动纠纷及劳务纠纷有所帮助。
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如果您还有不同的见解或理解,欢迎给李广成律师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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