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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避政府采购的情形
案例一:
2024年上半年某中学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二:
某审计局《关于区第一幼儿园采购管理不到位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中明确你单位在2020-2022年9月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及2020年5月-2024年4月学生饮用奶供应项目中未依法执行招标程序。
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业绩条件设置不合规的情形
某镇中心卫生院血透机、血滤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加分项-企业业绩”设置了“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2020年1月1日以来的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0.5分,最高得2分”,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应招未招,规避公开招标情形。
案例一:
2019年7月,某县民政局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殡仪服务合同承包事宜时,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直接决定与本局职工陈某、黄某签订承包协议(服务内容含遗体接送、冷藏设备租用等),协议期限为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该局按月收取殡仪服务费的50%作为租赁费。2022年2023年,该局仍未执行任何采购程序,直接与上述二人续签协议。该项目各年度收入情况如下:2019年614,980元、2020年1528565元、2021年1541544元、2022年1560356.28元、2023年 961257.5元。
2024年5月23日,在确定殡仪服务项目供应商时,仅通过线下邀请3家单位的方式操作,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二:
2025年8月11日,某审计局移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指出“某市湓城片涝区治理项目设计(三期)采购项目”采用采购方式不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四、未按规定时间发布公告信息的情形
某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一期)图书及相关设施采购项目,于2025年7月23日开标,经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A公司,当日你单位确定A公司为预中标单位。2025年8月11日,采购代理机构向该项目第二名候选人(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告该项目成交结果,中标供应商为B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五、采购人擅自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
某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中,采购人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关的评审因素的情形
案例一:
某县殡葬事务中心殡仪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力量及服务人员情况设置了“心理咨询师证书(二级及以上)”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中采购需求中没有心理咨询相关的服务要求,而在评分标准中将缺乏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依据的心理咨询师证书设置为评分因素,且限定在二级及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二:
某局“青少年体育器材购置”项目,采购预算16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根据本项目特点,可提供的相关增值服务,内容合理、可行得0-4分”,但采购需求中并未规定“增值服务”相关内容,且评审标准并未明确增值服务的具体要求,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明显关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处罚。
七、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的情形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消防蓄水桶(5吨)采购项目中,A公司以19万元的投标报价成为中标人,中标后当事人以“员工经验不足,对技术参数误解及成本核算遗漏,导致投标报价严重低于实际成本”为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40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9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4750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采购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点,应引起高度重视,现以案例说明。
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案例:
2019年,某校对某修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中标金额700余万元。同年,该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未经招标,与中标单位直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室外工程项目,并将合同金额变更为 990余万元,比中标金额多290余万元,变更金额超原合同金额的40%。
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足案例:
某校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879.60万元,履约保函的开立日期晚于合同约定10日;失效日期为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后30日内,但实际验收日期晚于合同约定165日,上述延期期间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
履约监管不到位案例:
2021年1月,某校通过内部采购程序,与个人经营者签订档口托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档口经营实行刷卡消费,不得收取现金。审计调查发现,档口托管经营者实际存在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方式将餐费收取到个人账户的行为。(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审计处)
九、评审专家评审错误的情形
某局依法对某中医院医疗设备维保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具体问题为:
1.评分办法中要求拟派人员具有助理级别(含)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并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佐证。但A公司提供的是其总公司颁发的工程师等级证书,不符合评审要求。
2.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励磁电源、匀场电源等工器具并定期校准,并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校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佐证。但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励磁电源和匀场电源均为报关单以及自己公司的校准证书,不符合评审要求。
经调查,所反映问题1、2均成立,评标专家评审错误,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同时,在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参加投标的4家供应商存在得分差异特别大,部分供应商商务评分或技术评分全不响应,项目招标缺乏有效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将此项目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评审专家给予行政处罚。
十、未落实采购主体责任的情形
某中学校园文化设施创作及制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未跟进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工作,未及时发现其原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直至2025年7月23日才与该代理机构更正答复并废标,改正不及时;同时未跟进该代理机构中标通知书发出工作,未及时发现其未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及时管理合同签订工作。前述行为均属在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管理、答复询问质疑环节未尽采购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采购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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