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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捐赠”给“学基会”
每年可获得4.5%的“折旧费”返现
还能随时取回
捐赠还能拿“折旧费”并随时取回?在这样诱人的条件面前,白某先后“捐赠”了5万余元。然而,这表面上看是慈善捐赠,实则是一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骗局,共吸引了217人参与,涉案金额近995万元。经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名为捐赠
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家住汤阴县某村的白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2019年,张某向白某推荐参加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下称“学基会”),并拿出“学基会”的宣传页给白某看,介绍说“学基会”是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门,与各类机关单位、国有企业都有合作,告知其把钱“捐赠”给“学基会”,每年可获得4.5%的“折旧费”返现,还能随时取回。
白某听后心动不已,先后向“学基会”“捐赠”5万余元,其间领取“折旧费”2000余元。2024年6月,在“捐赠”的5万余元不能取回且“折旧费”也不再发放后,白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捐赠人在捐赠后,张某会给一张‘学基会’的专用收据,载明捐赠人的信息和捐赠学生安全设备的数量,返‘折旧费’时会给一张单据,说明结多少利息。张某名义上是为‘学基会’做慈善,实际上是利用‘学基会’吸收群众存款。”汤阴县公安局民警介绍。
公安机关查明,“学基会”于2014年8月注册成立,组织者为崔某、苏某(另案处理)等人。2017年7月,该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崔某等人用募集到的资金先后设立了4个公益项目,向学生捐赠安全设备,以保障学生出行安全。后因资金需求量大,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他们利用“学基会”的合法外衣,以捐赠学生安全设备可以获得折旧费的名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张某成为“学基会”志愿者,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中获得抽成。
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夯实证据基础
“我们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邀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基金会性质、赃款去向、主观明知等方面进行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汤阴县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马伟向记者介绍案件办理情况时说,他们先后与公安机关召开3次检警协作推进会,充分沟通查证要点,列明侦查提纲。
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检察官根据调取的“学基会”《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大募捐、投资资金使用记录等,查明张某虽然是“学基会”志愿者,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及章程开展相关活动;通过梳理分析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认定张某在家中收取村民现金并将钱款交到“学基会”后换取专用票据的行为,是变相非法吸收群众存款。经专业审计,最终确定涉案数额995万余元,涉及群众217人。
对于张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检察机关综合在案证据认为,张某曾经担任过村干部和银行代办业务员,当他拿着由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管理的合法慈善机构的宣传册去“募捐”时,群众容易对他产生信任。而他利用群众对他的信赖,明知“学基会”本质是存款返息的募集行为,仍诱导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从中获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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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庭审现场。
2024年8月,经汤阴县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张某执行逮捕。2024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汤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听取辩护人意见、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后,今年1月6日,汤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退赔。
推动综合治理
织密金融安全防护网
在依法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公安机关核查涉案金额、查清赃款去向、厘清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对张某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对易贬值、毁损的物品及价格波动的财产先行处置,确保后续财物追缴和退赔工作顺利进行。
“办案过程中,我们及时与张某家属、辩护人沟通,充分发挥公检法各自职责,有效推动了追赃挽损工作,目前已兑付50万余元。”办案检察官马伟表示。
为助力源头防范,汤阴县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凝聚防控合力,与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工作机制,围绕行刑衔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该院与行政机关联合在辖区乡村开展法治课堂,进行金融犯罪警示教育,集中宣传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介绍常见非法金融活动方式和防范方法,发放宣传页2000余份,共同织密金融安全防护网。
“当前,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如承诺高额回报、虚假宣传造势、编造虚假项目、利用亲情友情诱骗、混淆投资概念,欺骗公众投资,群众应保持高度警惕,主动学习金融、法律知识,掌握常见诈骗套路,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马伟说。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刘立新 孙鹏杰 万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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