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无数深陷债务困境的负债人或迎来新的转机。
笔者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也查到该《条例》,显示公布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施行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目前为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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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个人破产立法过程回顾
2025年3月24日,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厦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8月26日,厦门人大常委会对《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三审,表决获得全票通过,并定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详细立法过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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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立法,是继2021年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后的又一创举。
据立法工作专班透露,立法组成员曾前往深圳、温州、杭州等地考察调研,学习借鉴日本、德国、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立法例,吸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王成全说,“这种‘上联下达、内外兼顾’的模式,确保立法工作始终紧扣国家大局。”
二、厦门个人破产条例有哪些突出的创新点?
1、理念上创新。《条例》强调全面保护,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比如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帮助债务人征信修复,为被赡养人、被扶养人保留生活所需等等。
2、程序上创新。一方面设立了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事先对债务进行清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在深圳相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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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链条风险防控。从事前咨询辅导前置与诚信调查,到事中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追回不当处分财产,再到事后明确10类不得免除的债务和7种不得免责的情形,并通过终身追责严惩破产欺诈。
三,个人破产后10类不可免除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个人破产成功,仍有部分债务无法免除。对此厦门中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143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是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在债务清理阶段如实报告的债务;
(五)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是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六)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其未及时申报债权,债务人对该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额未达到同类债权受偿比例的部分;
(七)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八)债务人所欠税款;
(九)因故意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款、罚金;
(十)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但是,针对部分特殊群体,比如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前面规定的债务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和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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