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挖出河沙后,施工单位本以为是意外之财,不仅在本项目使用,还将其中一部分和隔壁标段的施工单位用人行道建筑材料进行交换。可监理将此事上报后,两家施工单位在进行项目结算工作时却直接傻眼了。
其中,先发现河沙的施工单位还算好点,基本做到了按时结算;而用人行道建筑材料换河沙的隔壁标段施工单位,却不仅白送了建筑材料,且本来可以收到的购买河沙的工程量也被审计核减。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A施工单位投中一个市政项目后,在开挖基坑进行雨污管施工时,意外发现地底下有河沙。一开始,包括现场监理在内,都以为没有多少量,且A施工单位只是将挖出来的河沙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并没有外运或者对外销售等情况,所以监理并没有第一时间将此事上报给建设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河沙属于矿产资源,根据现行规定,在建项目所挖出的河沙等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若有多余的量,就必须上报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再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已经探明的量进行公开拍卖。如果有人胆敢外运或者对外销售,那可是大事,大到不论多厚的信封都摆不平。
可让监理没想到的是,虽然A施工单位没有直接对外销售,但自从发现这个位置的河沙后,这个工地就没有再买过河沙。更重要的是,A施工单位还将本项目用不完的量,通过中转的方式送给与这个工地相连的另一标段使用。
而作为回报,接受赠送的B施工单位给A施工单位送了几车人行道砖、路侧石、路平石等人行道建筑材料。这里大家可以理解为,由于两个工地属于同一个建设单位的A、B两个标段,且是同时开工的,所以这两个工地用的人行道砖、路侧石、路平石都是同一种规格。可能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对外销售,所以A施工单位才会同意用意外发现的河沙换B施工单位的人行道建筑材料。
重点来了,虽然两个项目同属于一个建设单位,且属于一个立项的两个项目,双方也没有现金交易,但监理认为两个项目的这种使用方式可能与“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规定相悖。更重要的是,监理认为这么大的事儿自己兜不住,且说了也不算,为了规避责任,监理将此事通过书面形式上报给了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得知此事后,也怕兜不住,随即将情况转给了相关主管部门。虽然因属于同一个立项的两个项目,且没有多余的量可用于公开拍卖,没有人因此而“进去”,但两家施工单位没想到的是,因主管部门当时认定两家施工单位都用了意外发现的河沙,项目结算时,审计核减了建设单位招标时承诺给两家施工单位购买河沙的工程量。
这里大家可以理解为,由于两家施工单位都不用自行购买河沙,所以审计认为建设单位不用再支付这部分的工程量费用。但先发现河沙的A施工单位认为,在发现河沙之前,他们是买过一部分河沙的,而且即便后续不用购买,开挖以及在工地内中转也是有费用的,因此A施工单位要求按时结算。
用人行道建筑材料换河沙的B施工单位则认为,他们用人行道砖换河沙,相当于是购买了河沙,审计不能因此而直接核减他们开始交易之日起的河沙工程量。虽然两家施工单位的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审计最终是这样处理此事的:
第一,因A施工单位能够提供主管部门认定的“发现河沙之前日期”的河沙购买凭证,因此,建设单位对于A施工单位之前已经购买的河沙,以及发现后开挖、中转的工程量予以认可,但发现后的购买河沙工程量应当予以核减。
第二,主管部门认定B施工单位开始使用河沙后的工程量全部予以核减,理由是他们没有购买河沙,而是使用了公有资源,且他们不存在开挖行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中转支出。
也就是说,A施工单位基本做到了按时结算,但B施工单位不仅收不到用人行道材料换来河沙的工程量费用,连自己派车过去转运的成本也要自己承担。说白了,B施工单位不仅给A施工单位白送了几车人行道建筑材料,还被核减了本可以收到的部分购买河沙的工程量,且连运费都要自己承担,这是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大家认为审计这样处理合理吗?B施工单位事后会去找A施工单位要回已经送给对方的那几车人行道建筑材料呢?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