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张雄:
经查,你在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但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二是向客户发送误导性表述,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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