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被依法认定为属于工伤。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工作时间”并非仅限于员工上下班期间在单位的8小时,上下班时间合理延长扩展的时间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比如: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在工作间隙短暂的休息时间、为满足合理生理需求的正常用餐或如厕时间等。
2、“工作场所”并非仅限于员工每天上下班固定工作的场所,只要与其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及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将工作场所界定为:“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均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3、“工作原因”是指员工受到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点在具体案件中经常存在争议,也往往是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因素。比如员工在社交活动中受到伤害,到底是工作原因还是个人原因?往往难以区分,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及事件过程来综合判定。
其次,关于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再次,工伤认定的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单位提出申请:
员工工伤后,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员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提出申请:
如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自己或其近亲属、工会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保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材料完整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材料不完整的,社保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社保部门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部门对具体工伤情况进行调查
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工伤情况或职业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员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保部门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社保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工伤情况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社保部门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保部门应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单位,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6、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社保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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