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转自:中国法院网
大学生在暑期兼职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休学,能否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安徽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校大学生周某利用暑假期间在其老家的村委会勤工俭学。2024年7月7日下班途中,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周某眼部受伤、骨盆骨折、右拇指损伤、左肩部损伤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19天。经司法鉴定,周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系徐某,该车在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3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周某于2024年9月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5.8万余元,由安徽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某保险公司对周某提出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周某是在校大学生,无固定收入,且未达伤残标准,不应支持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失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及有无收入作为评判标准,与受害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无关。赔偿根据在于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是否降低,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情况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即应以受害人因遭受侵权造成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而导致的收入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计算。虽然周某是在校大学生,但根据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用工考勤表,足以证实其暑期在当地村委会务工的事实。结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误工期鉴定结论和暑假通常为2个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周某误工费6000元。周某虽未达伤残等级,但因多处骨折和损伤导致其休学一年,对其学业和未来就业都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上的痛苦客观存在。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安徽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灵活就业的普及,兼职收入也应被认可为合法的误工损失来源,这既顺应了劳动形态多样化的新趋势,也保障了青年群体的劳动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与伤残等级相挂钩,但并非“有伤残才有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伤情、康复周期、对生活的影响等多重因素。本案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做到了“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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