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仕宦与地方实践时期(1042—1067年):虽显治理才干,却已显露刚愎倾向。
王安石于庆历二年(1042年)中进士,先后任签书淮南判官、知鄞县、通判舒州等职。在地方任上,他展现出务实的治理能力。知鄞县期间(1050—1053年),他组织兴修水利,建成东钱湖灌区,灌溉农田七万余亩;推行“青苗法”雏形,由官府在春荒时贷粮予民,秋收后加息二分收回,缓解高利贷盘剥。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此举使“民无售田鬻子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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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上《万言书》(1058年),系统提出改革主张,呼吁“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主张整顿财政、强化国家调控,引起朝野关注。司马光曾称其“文章节义有过人者”。
但这一时期也暴露出其性格缺陷。他在舒州通判任上拒绝京官调令,表现出对中央体制的疏离态度;处理政务时常独断专行,同僚多有微词。欧阳修曾劝其“宽则得众”,但王安石坚持“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显示出强烈的个人意志,为日后改革中的排斥异见埋下伏笔。
二、执政变法时期(1069—1076年):虽推行新政富国强兵,却加剧政争与执行偏差。
宋神宗即位后,深感财政困窘与边防压力,于熙宁二年(1069年)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启“熙宁变法”。其核心举措包括:
一是推行青苗法(1069年),取代民间高利贷,全国年放贷约一亿贯,利息收入占岁入十分之一;
二是实施免役法(1071年),以钱代役,减轻农民劳役负担,增加政府收入,年征免役钱达六千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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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设立市易法(1072年),由官府收购滞销货物再出售,抑制大商人垄断,汴京市易务年获利二百万贯。
这些政策短期内显著改善财政,至熙宁末年,国库积贮可支二十年,军队战斗力亦有所提升,如熙河开边(1073年)由王韶主持,收复河湟五州,拓地两千余里,遏制西夏南进。
然而,改革过程中问题丛生。青苗法强制摊派,地方官为政绩强迫农户借贷,利率实际高达三四分;免役钱加重贫户负担;市易法演变为官府与民争利。监察御史张商英奏称:“百姓愁苦,流离道路。”更严重的是,王安石任用吕惠卿、李定等激进官员,排斥司马光、苏轼、富弼等元老,导致“新旧党争”激化,政局分裂。
三、罢相退隐与身后影响时期(1076—1086年):虽退出政坛,但改革遗产持续动荡政局
王安石于熙宁九年(1076年)第二次罢相,退居江宁,不再参与朝政。次年神宗亲自主持“元丰改制”,调整部分政策,但基本延续新法框架。元丰年间(1078—1085年),国家财政仍维持较强态势,军器监年产兵器三十万件,厢军编制趋于规范。
然哲宗即位(1085年)、高太后听政后,司马光主政,全面废除新法,史称“元祐更化”。不久哲宗亲政,又恢复新法,改元“绍圣”以继神宗志,吕惠卿等重新得势。此后数十年间,新法屡废屡兴,政令反复,官员依附党派升降,行政效率严重受损,直至北宋灭亡。
王安石的命运折射出宋代文官体制下改革与稳定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皇帝集权有限,政策依赖官僚系统执行,而改革既需强力推动,又易引发地方滥用与政治对立。其评价历来分歧:朱熹批评其“学术不正,遂误天下”,而近代梁启超誉其为“三代以下唯一完人”。这种两极化认知,不仅源于立场差异,更体现了历史评价中对制度可行性与改革代价的长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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