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场“美丽”的陷阱?
RWA(真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无疑是当下全球最火的金融风口。将一栋楼、一批设备、甚至一首歌的版权“上链”,变成人人可投的数字代币,听起来是一个盘活万亿资产的“完美创新”。
于是,很多人来问我:“崔律师,香港都在搞,那我在内地,把我们公司的厂房/应收账款也搞成RWA,面向社会融资,算不算金融创新?法律到底管不管?”
作为一名长期处理金融和刑事案件的律师,我必须给出一个极其清晰、甚至刺耳的答案:
在当下的中国内地,任何试图模仿香港模式、发行“金融投资型”RWA的行为,都不是“金融创新”,而是一种极高风险的“刑事犯罪预备”。 它几乎完美地同时触碰了中国法律的两条“高压线”。
第一重高压线:“虚拟货币”的禁令(形式违法)
很多人有一个巨大的误区,认为RWA是“资产上链”,有实体资产托底,所以它不等于比特币那种“空气币”,监管不应该管。
这种想法,是完全低估了国家监管的“穿透性”。
2021年,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即“9·24通知”),早已将大门彻底焊死。
该通知明确规定: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请注意“代币发行融资”这六个字。RWA的本质,就是将资产权益“代币化”,然后进行“融资”。无论你的代币背后锚定的是什么——是空气、是算法、还是一栋真实的上海写字楼——其在法律形式上,都属于被明令禁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这是RWA在内地面临的第一个、也是最无法绕过的“原罪”。
⚖️ 崔凯律师点评: 监管红线,看的是“形式”。只要你敢在内地“发币融资”,无论你把这个“币”包装得多么高大上(RWA),你都已经触犯了“9·24通知”的明文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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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高压线:“非法集资”的罪名(实质违法)
如果说第一条红线,是让你“民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那么这第二条红线,则会直接让你“牢底坐穿”。
这就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集资”)。
我们来用法槌,逐条敲碎RWA的“创新”外衣,看看它是如何完美符合这项罪名的“四要素”的:
1. 非法性:未经批准
- 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如央行、金管总局)颁发的金融牌照。
- RWA现实:任何在内地搞RWA的项目方,谁持有这个牌照?一个都没有。此条100%符合。
2. 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
- 法律规定: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
- RWA现实:RWA的目的就是“降低门槛、人人可投”。它必然要通过各种线上渠道进行推广。此条100%符合。
3. 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 法律规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 RWA现实:这简直是为RWA量身定制的。“买我这栋楼的RWA,每年给你8%的租金回报”,“投我的充电桩RWA,按季度分享电费收益”。这种“收益权凭证”,是“利诱性”最赤裸裸的体现。 此条100%符合。
4.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RWA现实:同第二条,其目的就是公开募资。此条100%符合。
⚖️ 崔凯律师点评: “未经批准 + 公开宣传 + 承诺回报 + 公众参与” 这四大要素,金融投资型RWA完美踩满。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满足这四点,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完整闭环。如果在此基础上,项目方还存在虚构资产、卷款跑路等行为,将直接升级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结语:
不要用香港的“尺”,来量内地的“地”。
在香港,RWA是受SFC监管的“金融创新”;而在内地,它就是一枚被法律精准锁定的“刑事地雷”。
内地企业,如果你的目的是“促进销售”,可以借鉴“马陆葡萄”的“消费型数字商品”模式,在地方数据交易所的框架内谨慎探索。
但如果你的目的是“公开募资”,想用“分红”、“利息”来吸引公众投资,那么,请立刻停止你危险的想法。因为你准备做的,不是RWA,而是“非法集资”。等待你的,不是万亿蓝海,而是《刑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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