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南昌的一位观众黄先生向《都市现场》反映:自家后院长期遭受邻居高空抛物困扰,抛掷物品中,甚至还有情趣用品、玻璃瓶和使用过的卫生巾等。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今年五月份左右入住这个小区的,自从搬来后,楼上就时不时丢下一些垃圾。更令黄先生感到气愤的是,就在数天前的凌晨,楼上居然抛下一个玻璃瓶,虽然没有砸到人,但这让黄先生感到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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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后院中出现的各类抛掷物品
据黄先生讲述,半年来,他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高空抛物的问题。但物业方面回应,因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每次只能在各个业主群内发布公告提醒,无力彻底解决。
因为前几天楼上抛掷的玻璃瓶有砸伤人的风险,黄先生还拨打了110,民警到现场后,建议他自行安装监控探头,取证后他们方可上门进行处理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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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方面称因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每次只能在各个业主群内发布公告提醒
小区物业负责人司经理告诉《都市现场》记者,小区目前暂未安装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因此无法精准锁定具体责任人。
记者问,面对当前取证难的问题,物业是否会考虑将加装高空监控摄像头纳入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物业公司经理表示:小区物业一直有安装高空摄像头的计划,但由于小区已有十多年历史,物业费多用于公共设施(如外墙、电梯、电动车棚)的老化维修;同时,物业费收缴困难,导致资金不足,后期物业费收取顺利的话会及时安排。如需动用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支付高空摄像头安装费用,需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目前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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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张贴的提示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接到业主投诉后,他们已到黄先生家进行了垃圾的清理工作,并对楼上所有住户进行逐户敲门走访,当面告知并提醒禁止高空抛物,并在电梯等公共区域等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和宣传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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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悬挂的宣传横幅
律师解读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肖杰律师:高空抛物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行政责任:新修订的《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解读:增加第(五)项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如塔吊)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行为。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来源: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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