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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托球农化”)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经查,公司因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导致2022年、2023年两年年度报告中净资产列报不准确,多列报金额均超1.4亿元,占更正后净资产比例近四成。江苏证监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廖大章、总经理廖大泉、财务总监李元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主体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指出,江苏托球农化存在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况,这一问题直接造成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净资产等关键科目列报失实。具体来看,公司2022年年报多列报净资产14,526.36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39.50%;2023年年报多列报净资产14,309.84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37.54%。
年份 多列报净资产金额(万元) 占更正后净资产比例 2022年 14,526.36 39.50% 2023年 14,309.84 37.54%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在责任认定方面,江苏证监局表示,时任董事长廖大章、总经理廖大泉、财务总监李元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托球农化、廖大章、廖大泉、李元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同时明确,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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