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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之十五(对配偶再婚时继承财产的保护)
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五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配偶再婚时继承财产保护的问题。
概述: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其所继承的遗产转化为自己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即使再婚,法律也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继承法》第30条规定的规则与民法典相同,民法典延续了继承法的继承规则。
重要意义:
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条文的表述中包括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女方的权益保护,女方作为妻子继承夫家财产时,往往受到歧视待遇。当然这里之所以使用夫妻一方的称谓,当然也包括了男方继承女方财产的权益保护。
2、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封建思想仍然发挥着影响,在继承领域歧视妇女、赘夫的做法仍然存在。为保护妇女和赘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其继承权,设定这个一法律条文确有必要。
保护丧偶一方继承权的具体分析:
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是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死亡,二是另一方再婚。两个条件都具备时,成立保护丧偶一方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2、丧偶一方有权处分自己所继承的财产,是将已经继承、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在再婚后进行处理。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任何人不得干涉。
3、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相对于处分自己继承财产的丧偶一方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他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该财产所有权人的义务人,都对该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负有不可侵害的不作为义务。这一规定,正是所有权义务人所负义务的体现。
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重要的是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在现实社会中,继承权男女不平等的情形还是存在的,特别是在男方死亡,女方继承了丈夫的遗产或者公婆、子女的遗产后,不改嫁好说,一旦改嫁,是不能带走夫家的财产,甚至要净身出户的。
2、实践中,不仅要司法机关旗帜鲜明地适用本条,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财产权,而且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调解委员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也要以本条为指导,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上述规则,对保护赘夫的继承权当然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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