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铁拳”行动中食品类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执法威慑,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雯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0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在柜台操作台上的暗格里有四瓶用塑料瓶装的药粉,茂南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经营的“下火茶(自制)” “祛湿茶(自制)” “护肝茶(自制)” “牙痛茶(自制)”(加工日期:2025-9-10)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下火茶(自制)”(加工日期:2025-9-10)含有对乙酰氨基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至案发,当事人加工经营上述“下火茶(自制)”加工了4L,销售数量为1.5L,销售价格为32元/L,销售货值金额为214.4元,货值金额为32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9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非法添加对乙酰氨基酚可能会导致肝功能异常,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联合公安部门对涉事情况立即开展检查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打击违法行为时有效发挥了部门联动作用。
二、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潘某萍涉嫌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6月27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当事人潘某萍的经营场所,向当事人送达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J20252193和SJ20252194)2份,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淡水罗非鱼”和“大头鱼”(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截至案发,上述“淡水罗非鱼”和“大头鱼”(合计50kg)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合计85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8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案鱼类检出的五氯酚酸钠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其毒性强,进入人体后可能损伤肝脏、肾脏功能,并具有潜在致癌风险,严重威胁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三、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某食品加工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25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宜市某食品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置有收银台、货架、烘干房、加工车间,正在生产腊肠。现场常温区发现有真空包装的成品腊肠、悬挂的成品腊肠、成品腊肉等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11月开始生产腊肠及腊肉并以零售及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方式进行经营,现场发现的腊肠及腊肉的总货值为8086.2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食品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此类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经营者,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四、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信宜市怀乡镇某某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信宜市某某超市经营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4-10-06)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辣椒干”时,没有索取进货单据、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20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样检验方式发现线索,严厉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同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化州市杨梅某校外托管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3月19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州市杨梅某校外托管中心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情况下,为托管教育服务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行为。2025年5月7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餐饮活动往往伴随食品安全隐患,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能有效提高校外托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及食品安全意识,推动其依法依规从事餐饮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 茂名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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