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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到底能不能开?”这个问题在南国花园业主群里,被反复追问。从2024年11月,街道办首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到2025年10月第二次整改要求落地;从新物业交接现场的老物业铁马对峙,到至今新物业一年未能进场;从对业委会个人的天价罚款,到对业委会的急急如律令......这跨年的小区业主自治治理僵局,折射出广州小区自治中,街道指导、业委会履职与物业博弈的深层矛盾。南国花园小区的过往故事和曲折经历,可以从下面文章了解一二(具体请关注公众号查看)。
从南国花园小区看,“法”与“罚”、“矛”与“盾”
@广州#广州,南国花园道歉了,但谁欠她们和广大业主一个道歉?
一、近日一份整改通知,再次引发连锁反应
梳理现有材料可见,事件核心围绕业主大会的合法性展开:
2024年11月7日:街道办首次出具《整改通知书》,直指业委会筹备业主大会存在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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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业委会坚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选聘新物业,结果显示97%同意票支持保利物业进场。
2025年3月:旧物业瑞华物业以“表决结果未生效”为由拒绝退场,拉起铁马阻拦新物业,业主拉横幅抗议形成对峙。
2025年10月30日:街道办二次下发整改通知,重申业主大会程序问题,据说小区马上就出现了物业大量彩印的此整改通知、并且被物业积极每户派发,见如此操作,有业主就“搞笑签批”回应物业的神操作,被自媒体解读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对抗,至今延续且有增无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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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对物业借题发挥,彩印千份上门派发不满;又有业主文头略显不文雅的文头批示,这显然预示物业此举激化了矛盾。业主群聊记录显示,业主群体可能已分为三派:支持业委会“硬刚”物业、硬刚街道的维权派、担忧程序瑕疵影响结果的谨慎派,以及对持续内耗感到疲惫的“躺平派。业主群里“开大会”与“先合规”的争论应该也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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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角力:在法规框架下的立场碰撞
(一)街道办:是指导监督,还是过度干预?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街道办负有“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监督业委会履职”的法定职责,但两次整改通知的合法性需从三方面审视:
首先,程序正当性检视。如果如业委会公众号所述表决材料的审核(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候选人报名资料等等,街道和居委会有受邀,并派人与业委会一起参与了检查或确认”,则意味着居委会或街道在过程中有指导帮助行为,重点看帮助指导过程中是否有指出差错、是否及时提出纠偏意见,若过程中有这样的指导意见,然后业委会一意孤行,拒不整改,程序正当性就很充分,如果没有上述过程的指导,就是大会召开前,冷不丁地在10月30日就个整改指导函,就略有不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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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居委会和街道的帮助指导责任,要强于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国情,为了巩固和提高对城市群众的管理,我们国家坚持推行居民委员会制度,其本意是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团结群众、帮助群众、组织群众、引领群众,所以居委会存在的最大价值是了解群众需求和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帮助群众理解和运用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如果帮助指导的结果,未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业委会依法依规(有些法规缺陷很大)办事,得不到广大业主们期盼的结果,又该如何灵活处理?这些才是基层治理,最需要考虑的头等大事。动辄一纸文件说不符合这个、不符合那个,但是实际问题解决不了,再多的监管整改指导函,又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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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承认,若业委会确实存在操作瑕疵,并且坚持突破当地惯例。比如《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合并为一个议题表决,比如在广州鲜有“送达即参与,沉默从众”的投票、计票规则,和广州历来严苛要求民法典278条“双三分之二”硬达标形成反差,业委会想突破这个规则,街道办乃至住建保持警惕,乃至出手干预,其顾虑和敏感有其合理性的,可能他们担心:口子一开,往后成也这个“不和常规”、败也这个“不和常规”,担心由此导致更多混乱。
这个顾虑当然也不是空穴来风,现在部分唯利是图的物业及物业服务相关方,往往利用“法无禁止即可为”作为口号,首先成立“业伪会”作为内应,作为保盘或撬盘的首部曲,然后演变为换物业保物业的战斗,部分小区中招,由此陷入混乱局面。
但是如果牵扯的不是这个顾虑,而是事关该小区背后的深层次的利益博弈,或牵扯过往的审批和监管责任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毕竟,有些窗户纸是不能被捅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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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表决双三分之二”,民法典其实并未明确定义什么叫“参与表决”。所以从全国各地的实操看,有的地市对“送达即参与”持包容态度、甚至鼓励和支持态度,有的地市则更谨慎、要求明示三个意见的才叫“参与表决”。也就是说,对业主大会提议要么同意、要么反对、要么弃权,有这样明确意思表示的,才叫“参与表决”。
笔者看来,怎么定义“参与表决”,关键要看议题本身和小区区情。要看议题是否对多数业主有益,或者多少比例的业主不实际居住在本小区。不应机械地理解,要灵活地运用。民法典“参与表决”四字,没有做详细的法条解释,这或许不是疏漏,很可能是有意给各地、各小区一个自由决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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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委会:维权先锋,还是程序越界?
自媒体对业委会的夸赞聚焦于“为业主追讨7546万公共收益”“高票选聘新物业”等成果,但这两件事,至今未能落地。从法规视角看,其行为略存争议:
一方面,不能情绪化做事。“搞笑收文签批”背后的心态——表面表达的是对物业神操作的不满,也可能含有对业主行政监督视为“刁难”的心绪;这不太好,可能被解读为“业主情绪大于法规”。
另一方面,履职透明度和民主性,可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有业主质疑“双议题捆绑”“公共收益追讨进展未公示等”,有些无关对错的,能调整就调整,议题分开设置,对投票小程序而言就是多几行代码而已,对纸质选票而言就是多打几行字而已,有那么难吗?硬刚回去,不代表睿智,也不代表刚正不阿,反而给人油盐不进之感,实属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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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生生地强硬回复“这样设置议题,法律没有禁止,我就不改了”。的确,没有说错!甚至,双议题捆绑,增加了通过难度,也可理解为业委会的高标准要求自己。但这何苦呢,不利于业委会树立乐于用喜闻乐见方式办事的形象。
同时说明,业委会的顾问方,有点凌乱了。好像业委会,不是自己的孩子不心疼,收了业委会的服务费用,还让业委会处于水深火热中,这个真要不得!
另外,即使动机正当,如程序欠正义、或如欠缺民主、或如没有主见完全受控于他方(如法顾、会务方等),缺少亲业主意识、一味排斥官方,则易陷入“维权变越权”或“越维权路越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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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合法维权,还是利益阻挠?
瑞华物业的“神操作”,堪称物业阻挠业主自治的典型样本,其行为逻辑与行业通病高度契合:
动因层面,三重利益绑定使其拒绝退场:一是垄断收益受损,该小区年物业费及公共收益规模可观,更换物业意味着长期垄断利润终结;二是历史问题暴露,业主指控其“侵占公共收益”“消防设施缺失”,新物业进场可能引发审计追责;三是开发商关联风险,作为前期物业,其与开发商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利益输送,业委会履职将威胁开发商利益。
恶果层面,其行为已引发连锁危害:破坏小区秩序,铁马对峙导致业主换物业愿望受阻;物业行为事实上激化了群体矛盾,利用“程序瑕疵”说辞分化业主;损害行业信任,使“物业=霸权”的负面印象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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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重的是,其大量复印街道“整改指导函”,小区内散发,公众号内散发,把其对抗业委会、对抗业主大会决议的心态表现的淋漓尽致,也把街道的整改函当成其攻击的子弹,行政意见工具化,加剧治理混乱,另也给街道无形抹黑(因为不知道内情的,甚至会以为这整改指导函,就是为物业提供子弹而发出来的)。
自以为是的高明,结果是严重自伤,且让街道社区躺枪,除了激化矛盾,让业主更加反感,同时也让街道社区感觉被背刺,毫无正面作用!简直就是,猪队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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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局关键:回归法规框架下的共识重建
南国花园的僵局,本质是“程序正义”与“治理效率”的失衡,破解之道需三方归位:
对街道办而言,应履行“指导优先”义务,依据条例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指引”机制,公开整改依据与举证材料,避免“模糊化追责”。若业委会确有违规,需联合区房管局提供合规流程模板;若自身存在指导缺位,则应主动补位而非一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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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委会而言,需摒弃“对抗思维”,抛弃法无禁止的思维,尽量在规则框架下做事,如果要新规则,一定要和相关方友好沟通,争取谅解和支持。真正的业主自治,是“依法维权”而非“以权代法”,更不应是“业委会的看法,是小区最大的法”。
对物业而言,若业主大会程序最终被确认合法,其必须依法退场;若程序确有瑕疵,也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诉,而非采取“铁马阻拦”等过激手段。长期来看,物业需摆脱“开发商附庸”身份,转向“服务提供者”定位,这才是可持续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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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谈:
业委会举步维艰,既有法条缺陷的不利枷锁,又有多数业主怠与参与小区事务的尴尬,面对开发商和前期物业长期通力合作下,利益受损、房屋衰败、安全隐患突出的破落局面,真的业委会的确是心力交瘁。但是,另一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面对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纷争,街道社区的确处于非常尴尬处境,两头为难。
所以街道及以下的基层,已经无力解决的问题,亟待中央层面从顶层设计角度去解决问题。基本思路无非三个:
1、修改和完善民法典、物管条例、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指导导则、摒弃房屋预售制和前期物业制度,以业主利益为核心角度,彻底修改这些顶层制度,从源头解决矛盾根源。
2、从娃娃抓起,最晚初中课本中,就应培养业主意识、公民意识,让他们懂得积极参与社区和小区事务、建立民主与法治思维、树立业主物权自治意识的重要性;从源头解决:多数业主不配称为业主、自甘居者的尴尬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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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和物业利益,在小区盘根错节,导致小区对物业择优选择、物业的优胜略汰、物业行业的市场化,都形同海市蜃楼,最终物业抢夺市场,多半都靠灰色手段实施,这也是小区长期不安定的利益根源。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层面、中央层级组织,并由社工部,联合住建住房管理部门来统筹实施。尤其是要先解决以下问题:
(1)如何保障业主共有物权被依法确权登记,且写进购房合同;
(2)交房前,如何赋予并保障业主查验所有物权和资产的权利;
(3)业委会成立前,业主作为甲方,如何能真正成为物业的甲方;同时,社工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及居委会等,如何在业主监督尚未形成前,承担起有效监管住宅物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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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基层治理#草根时评#物业#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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