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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如何划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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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只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虽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部分人服从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从解散命令的,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只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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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划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其他聚众犯罪的界限?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都具有聚众性,都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都会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在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伴有扰乱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应视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聚众进行不具有集会、游行、示威性质的活动,扰乱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则应当依照刑法其他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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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划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实践中,行为人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可能伴有其他犯罪行为,需要以一罪或数罪并罚处理。
一是行为人非法举行集会等过程中,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即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论处。
二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数罪并罚。
三是如果伴有抢劫、毁坏财物、殴打他人、侮辱、聚众哄抢等犯罪行为的,则参与或单独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构成上述犯罪,并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是举行集会等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实施上述犯罪的,则只以上述行为定罪,而不能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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