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行政机关
未依法补偿附属水塔
的诉讼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进程中,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常成为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其中附属水塔因未被纳入补偿范围引发的纠纷尤为典型。当行政机关未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水塔履行补偿义务时,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而明确诉讼核心要点是启动维权程序、提升诉求成功率的关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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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
原告资格:原告需证明自身是附属水塔的合法权益人,可提供土地或房屋权属证书、建设审批文件,若附属水塔在租赁土地上,还可提交承包或租赁协议等。同时,要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的行为已经对自身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例如因未获补偿导致经济利益受损等。
被告确定:一般而言,县级以上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具体承担征收工作的街道办等机关可能是被告。可依据征收公告的署名主体、相关会议纪要记载内容、补偿决定书上的盖章单位等来明确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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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规则:
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水塔进行补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拆除通知等涉及附属水塔补偿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被征收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一般根据送达回证、签收记录、公告日期等来确定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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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性审查:
评估机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通常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且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若行政机关存在单方选定或选定机构无资质的情况,其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实地勘察程序:行政机关有责任对附属水塔进行实地勘察并记录。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对水塔实地勘验的记录,也未说明未进行调查和评估的理由,致使补偿决定中对水塔补偿认定模糊的,会影响补偿的合法性。
补偿方案公示听证:补偿方案应当依法公示并听取被拆迁人意见。如果补偿方案未进行公示或未举行听证,将可能导致补偿方案被认定违法,进而影响到附属水塔补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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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合法性审查:
补偿涵盖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的补偿应当涵盖附属水塔。附属水塔作为被征收人财产的一部分,属于补偿范围,不应被遗漏。
补偿标准合理性:附属水塔的补偿标准也应合理,参考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水塔等附属设施也应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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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原告需提供对附属水塔享有权益的证明材料,证明水塔的损失情况。可收集购买水塔相关材料的发票、建设合同,拍摄水塔照片、视频,保存与行政机关或拆迁方沟通附属水塔补偿问题的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被告举证:被告行政机关需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包括提供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记录、实地勘察的记录、补偿方案制定的依据及公示听证的相关材料等。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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