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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法为何“以德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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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林(克罗采和春天)
“明治维新虽然被认为是日本近代最伟大的变革,但这个变革其实是一群寡头——我们姑且不说他们是阴谋家——借力打力侥幸成功的。一旦他们掌握了权力,他们马上就建立了‘有司专制’的寡头政治。”![]()
明治政府在讨论到底以什么方式立宪的时候,有两个不同的选项可供参考,一个是普鲁士式立宪,一个是英国式立宪。当时大部分递交建白书的参议都主张普鲁士式立宪,只有大隈重信一人主张英国式立宪,于是多数参议决定排除大隈重信,坚定地采取普鲁士式立宪,这就是所谓的明治十四年政变。
那普鲁士式立宪和英国式立宪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得考虑到英国其实并没有成文宪法,所以我们很难给“英国式立宪”或者“英国式宪法”一个具体的、贯穿始终的标准。每个不同的时代都有人表示要建立一个英国式的立宪政体,1814年路易十八签署的宪章就是站在当时的局面下对英国立宪政体的总结,1881年大隈重信心目中的英国式立宪跟路易十八或者瘸子塔列朗心目中的英国式立宪有很大不同,如果再晚上三十年等贵族院改革法通过,把那时候的英国式立宪的局面拿给这几位看,恐怕又会让他们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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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前藩出身的大隈重信在在明治十四年政变中下野,投身政党活动与教育事业,1888年受伊藤博文邀请入阁,1898年和1914年两次获得组阁机会
不过虽然英国式立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普鲁士式立宪的概念倒是很清楚。总结起来基本上就是三部分构成。第一是1849年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颁布的《钦赐宪法》,第二是1850年摄政王威廉签署的对《钦赐宪法》的修正,还有1850年以来普鲁士王国的统治者们在政治实践过程中为应对宪法的存在和议会的监督所做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1862年俾斯麦所提出的《宪法漏洞》理论。
如果我们从比较清楚的普鲁士式立宪出发去观察英国式立宪和普鲁士式立宪的最大区别是什么呢?我觉得最大的区别就是议会在政治运作里的地位。英国式宪法里议会是政治运作的基础。没有议会多数票的支持就没有征税、也没有政府开支、没有立法,没有贵族院连最高审判机构都不存在。
而普鲁士式宪法本来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但在具体的运作当中议会的这些权力被大幅度地剥夺了。按照1862年的宪法漏洞理论,没有议会批准政府只是不能加征新税,但已经通过的税收都必须缴纳。其次是议会不批准预算政府不能花钱,这一条也被推翻了。俾斯麦宣布议会不批准预算的情况下,有些钱政府非花不可,所以为了应付紧急事态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具体花了多少钱可以事后再由议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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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对政府收支的管理权是英国式立宪和普鲁士式立宪的最大差异。而君主权力的大小、君主和议会的关系是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在普鲁士宪法和议会是1848年革命的产物,而且它不但是革命的产物,还是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向革命群众妥协,向街垒死难者脱帽致敬的产物。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是国王和贵族的耻辱记忆的一部分。
其次普鲁士政府虽然是德意志各邦政府当中最“清廉”的,也是效率最高的,但那都是相对于其他君主国的政府而言的。在普鲁士虽然引入了文官考试,但官僚内部的裙带关系、派系、私相授受也是公开的秘密。官僚群体依靠种种手段,比如漫长且无薪水的实习期来阻止其他阶层的新人加入自己的行列,这种当既包括正在快速崛起的平民阶层,也包括想要染指普鲁士官僚阶层的贵族。
至于普鲁士军队、普鲁士军官团,那就更是如此。特定的官僚群体把持了文官集团,贵族则把持了军官团。所有人都把这些职业看作是自己世袭财产的一部分,互相帮助、互相提携、排除异己,捍卫自己对这些官职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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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局面下突然出现的宪法和议会对他们来说就是一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最可怕的后果是再来一次1848年,日常的苦恼则是议会对他们每一笔花销居然都有权说三道四。所以普鲁士政府在1849年以后的种种作为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那就是让议会闭上嘴。这个主题又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第一是让议会无话可说,也就是对自身运作进行“合规性检查”,第二则是在对内进行“合规性检查”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议会的监督。
军队所做的“军政”和“军令”分离,就是典型。军队作为一个整体不愿意被议会监督,于是军队就把无论如何也绕不开议会的部分剥离出来,责成陆军大臣去跟议会打交道,而陆军大臣的职权也从过去统管军队的方方面面,被缩减到仅仅负责军队的装备、被服、给养、编制,从过去军队的最高首脑,变成了专门负责衣服帽子鞋的“妈妈”式角色。而总参谋部、参谋总长,则从过去谁也搞不清楚他们能干什么、该干什么的清水衙门,一跃成了专门负责军令的重要职位。
但即便实现了军政和军令分开,军队还是无法容忍议会对军事预算的审议权,于是导致了威廉一世治下的“宪法危机”,国王到了要退位的边缘,直到俾斯麦提出他天才的宪法漏洞理论为了整个普鲁士王国政府争取到了抛开议会自行其是的权力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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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俾斯麦手下当皇帝真不轻松!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英国式立宪和普鲁士式立宪的最大区别,实际上就是议会的权力大小。而导致这种差异的是英国的立宪制是贵族推动的,而贵族又把议会看作是自己的工具。上议院里是贵族,下议院里是贵族的儿子、邻居、亲戚、同学,上下两院、不管哪个党占多数,对英国的实际统治者来说都是自己人,所以议会的权力越大越好。而汉诺威王朝对英国来说是外来户,他们的权力是议会赋予的,按照王位世袭的正统原则斯图亚特王朝还有自己的继承人呢,所以反对议会对汉诺威王朝来说是自掘坟墓的行为。因此汉诺威王朝的国王只会反对议会中不听话的党派、甚至反对不听话的个人,而不会否定议会整体的权威。而在普鲁士,辉格党贵族只是少数,对大多数贵族和国王来说,议会、宪法都是革命的后遗症,所以在限制议会权力、摆脱议会监督方面,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有趣的是日本为什么要采取普鲁士式立宪,在明治十四年决定普鲁士式立宪的过程里,天皇这个“最大受益者”其实没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建白书是“参议”这个维新以来独霸政府的寡头群体提交的。他们为什么要选择一个把大部分权力授予君主的宪制呢?这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呢?
实际上他们未必想过要把权力授予君主,他们讨厌英国式立宪、倾向于普鲁士式制度的原因就一个,那就是摆脱议会的监督。山县有朋对军政军令分离的欢迎就是因为他不愿意接受议会的监督。山县一直都讨厌议会,演讲总是以“余本一介武人”为开头。对他来说能摆脱议会的监督,不用去议会接受质询、不用为了预算去跟议会掰扯是最重要的目的。至于天皇不过是为了摆脱议会监督的工具和手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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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末年、大正初年最有权势的元老山县有朋
明治宪法把普鲁士的潜规则直接变成了既定制度,比如宪法漏洞在普鲁士其实只是政府单方面的宪法解释,但日本却直接宣布如果预算在议会通不过,就按照前一年的预算继续执行。这就明显说明了,日本之所以采取普鲁士式制度,其实和普鲁士王国从1849年到1862年不断磨合最终形成了畸形的普鲁士政体的原因是一样的。那就是政府不愿意被监督。
那明治政府为什么不愿意被议会监督呢?因为明治维新虽然被认为是日本近代最伟大的变革,但这个变革其实是一群寡头——我们姑且不说他们是阴谋家——借力打力侥幸成功的。一旦他们掌握了权力,他们马上就建立了“有司专制”的寡头政治,而反对他们的人,在士族叛乱、西南战争相继被镇压之后,也意识到武装反抗不现实,于是转而走合法斗争路线,开始要求“速开国会”。
国会、民权运动一开始就有针对明治政府的统治者的色彩。所以对这些明治政府的寡头来说议会从来都不是自己人,他们对议会的态度和普鲁士贵族对议会的态度差不多。因为利益相近、感受相同,那么普鲁士人在摆脱议会监督方面所做的努力自然就成了他们求之不得的范本。再加上远来的和尚所具有的欺骗性,双方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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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6月,枢密院会议审议宪法草案,明治天皇右侧站立者为伊藤博文
明治宪法实际上就是明治元勋们放眼欧洲找到的最符合自己利益的体制,只不过为了让这一切名正言顺,他们把普鲁士体制里的君主这个角色平移到了日本的天皇身上,反正天皇也是他们手里的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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