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百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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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黄河报道,一家叫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2014年10月进行了一次增资变更登记,股东魏先生和他的宏博公司在不知情中,持股比例被大幅稀释,另一股东魏某平的持股却从24.5%飙升至到84.9%。历经笔迹鉴定、两审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这份决议“不成立”。然而,当魏先生拿着生效判决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时,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以“无法恢复原状”和“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了。
简单来说呢,就是一个股东伪造文件吞了另一个股东的股份,法院判定文件无效,但市监局拒绝把股份改回去。现在被侵权的股东正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监局提出的“公共利益”考量,表面看不无道理。十年间,公司资产几经转手,债权债务关系盘根错节,简单撤销登记确实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但我们要问: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以默许造假成果为前提?如果因为时间久、牵扯广,就可以让欺诈行为“生米煮成熟饭”,那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石该如何筑牢?
这个案件暴露出的更深层问题,是司法判决与行政执行之间的断层。魏先生虽然赢得了官司,却难以让判决落地。这让人不禁担忧:当维权之路出现“司法胜诉、行政搁浅”的困局,受损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公众对法治的整体信心。
纠正一个存续十年的错误确实不易,但这不应成为维持错误状态的理由。真正的公共利益,应当建立在公平和法治的基础上。守法的代价不该是十年维权一场空,而违法的成本更不能是“拖久了就合法”。 这份对规则的信赖,比任何既成事实都更值得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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