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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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与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不断扩大。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注册外卖骑手已超1500万人,由此导致的涉外卖骑手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重点解读涉平台企业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简言之,外卖骑手的用工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自营骑手,由平台或商家如肯德基、麦当劳直接雇佣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类专送骑手,由第三方配送公司招聘并管理,平台通过合作协议将配送业务外包,配送公司对外卖骑手进行日常管理,但实践中可能被拆解为劳务派遣或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类众包骑手,通过平台APP自主注册,灵活接单,可同时为多个平台服务。
司法实践中,第一类自营骑手双方间争议较小,第二类专送骑手与第三类众包骑手与平台间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引发的诉讼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从实践来看,此类纠纷审理过程中存在四类困境:
诉讼主体混乱。骑手在维权时,往往面临“该起诉谁”的困境,如骑手受伤后,平台、配送商、众包公司互相推诿,导致需要起诉不同主体,甚至经历几道司法程序仍无法确认责任方,部分第三方公司还通过论证“非适格被告”试图拖延诉讼。
如骑手邵某在送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诊断为九级伤残,但当他准备起诉维权时,却发现无法明确自己的用人单位。给他派单、投保、发工资、缴纳个税的公司涉及5家不同单位,尽管前后经历5次司法程序,仍然无法明确可以承担责任的用工单位。
平台规避责任手段多样。现实中,各平台公司通过“转包众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与骑手切断劳动关系,卸下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卖骑手却陷入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局面。
如圣某诉某网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圣某虽然与某网络公司通过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将配送业务转包给某管理公司,但实际圣某依然通过此前注册的APP进行接单和配送,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该APP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圣某实际由某网络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结算薪资等,双方间的密切程度明显超过与某管理公司的联系。故法院将某网络公司确定为“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进而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标准滞后。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依赖“三性”标准相比,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因管理方式高度技术化而变得扑朔迷离:算法管理代替人工监督,骑手接受系统的强制派单、排班考勤、统一路线等,但平台对此却抗辩称之为行业统一规范或基本素养,而非对骑手的劳动关系。报酬结构复杂,骑手的收入由订单提成+补贴组成,但在诉讼中平台辩称属于“合作分成”而非工资。
如外地法院判决的以张某按单计酬、无底薪从而否认经济从属性,故而不认可他与平台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失衡。在具体诉讼中,骑手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如骑手邵某案件,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使得邵某在对合同主体、内容等均不明确的情况下“路边匆忙签字”,从而陷入合同签订陷阱。
又如一旦骑手离职,便无法登陆相应的APP,致使平台的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骑手在劳动期间的奖惩记录、派单任务等证据无从获得,骑手甚至连初步的证据均无法向法院提供。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是事实判断问题,也是价值选择问题。最高法在第42批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是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同时特别强调判断劳动关系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因此,对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时,应坚持事实优先、综合考量从属性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个体与整体、公平与效率、规范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本位观。具体而言,可以综合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以经济从属性作为认定核心
传统的司法研究及实践,将人格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已不足以完全解决新业态中的司法认定难题,因此应打破传统思维,创新理念,将经济从属性作为主要认定规则并明确优先适用性。
持续性劳动。劳动对价是经济从属性的核心,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持续性劳动的前提而支付相应对价。需要从整体上来判断是否构成稳定、持续的劳动状态,而不能仅仅关注或局限于单日的工作时间或任务等单一因素。多平台兼职的,可以通过分别计算,累计结算的方式,找到与劳动者结合最紧密的用工平台,合理区别对待的同时,科学配置权利义务。
持续稳定性给付。劳动者提供了持续性劳动,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持续、稳定地给付对价,恰恰体现了用人单位通过持续支付劳动报酬已达到对劳动者的管理,也最能体现劳动者对该项工作的依赖。如果仅为一次性或者不连续的对价支付,则很难推断出劳动者对该项工作的依赖,也无法推断用人单位持续性管理的意思表示。
确定性给付。如何给付确定的劳动对价,则需要提供确定的报酬标准及计算方式,该对价应与劳动者实际参与的劳动、持续劳动的时间是相对应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若明确约定出勤天数、工作时长等作为工资报酬结算依据,那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付内容等显然与承揽、加工合同不相同。
经济依赖。经济依赖是指劳动者对于经济来源的依赖性,或表现出的在经济地位上的弱势。支付劳动对价较于市场交换价值,具有私法保护属性的同时,也兼具社会法保障属性。若是劳动者对于该项劳动具有经济依赖性,则说明其在劳动力市场上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则是获取社会保护的手段之一。
二、以人格从属性作为辅助因素
以经济从属性作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并不意味着抛弃对人格从属性的考量,在面对一些不确定因素或变量时,人格从属性辅助审查可作为补强要件,达到法官内心确信。
应该通过“类型化方法”评估整体情况,在裁决个别案件时采取整体观点,而不是取决于某个所谓的决定性因素。如审查人格从属性的强弱:
强人格从属性,主要表现为刚性管理规则、算法干预以及工作内容、场所的控制等。如平台公司要求骑手每天上线时间不低于8小时,否则扣除当日工资;要求骑手严格按照平台APP规划的路线送餐,若擅自变更则视为违规。
弱人格从属性,主要表现为高度自主性、灵活性、去组织化等。如外卖骑手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单,平台给予的仅为奖励机制而非强制派单等。
来源:惠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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