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能否以合作方项目到期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此等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常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践中争议较大,譬如用人单位根据发展需求而自主作出的经营决策,如调整组织架构、裁撤部门岗位、关闭门店或停业等,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相对于疫情前,这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开始转变为有利于用人单位,不再一刀切的认为只要是出于公司意志的决定就不能适用该条款。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滥用该等情形,裁审机构仍会审查用人单位解除依据的合理性、必要性并且是否尽到协商、善意履行合同的义务,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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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倘若经审查用人单位存在滥用合作方合同到期、公司经营架构调整等针对性的对劳动者实施,那么仍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何某工作岗位存在的客观基础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的合作项目。现合作项目因协议到期而终止,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该情形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在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依法多次与何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故公司依法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参考案例:2025年度上海二中院发布劳动争议裁审衔接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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