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不少劳动者入职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不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先拿出一份 “试用期合同” 让签字,还告知 “先试用几个月,表现好再签正式的,不行就不用来了”。大家往往会疑惑,这种把试用期和正式合同拆开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能支撑公司这么做?毕竟试用期关系到工资待遇、岗位稳定性,要是只签试用期合同,后续权益受损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试用期是明确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法定阶段,不能脱离正式劳动合同单独存在,更不能用 “试用期合同” 替代正式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只和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没有同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么双方约定的 “试用期” 在法律上是完全无效的。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直接认定:双方签订的 “试用期合同”,本质就是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 “试用期期限”,就是第一份正式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这也意味着,若后续公司以 “试用期不合格” 为由辞退员工,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相应赔偿。
另外,要是试用期到期后,公司既没和员工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又继续留用员工工作,就属于 “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违法情形。此时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主张,要求公司支付从试用期到期次日起、未签合同继续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一般最多支持 11 个月),以此弥补自身权益损失。建议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留存好试用期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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